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我校2024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推进招生工作依法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63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 制:三年
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2024年普通高考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四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三章 外语考试语种要求
第五条 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招收男女比例
第六条 所有专业男女兼招,比例不限。
第五章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填报我校志愿之前,应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指导意见选择符合体检标准的专业报考。对于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款中所列疾病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八条 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我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九条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各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第十条 结合我校专业培养特点,肢体残疾考生不宜报考我校所有专业,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身体复查,如果发现身体状况与考生高考体检结果不符,隐瞒不予录取相关疾病者,按《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能录取,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两类分开划线,按类分批次分开投档。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
第十三条 其他招生省份遵循该省投档原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如果考生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直至满额;如考生选择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同分排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五条 加分政策。严格按照2024年教育部及各省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定向招生(定向基层医疗机构)
定向类型。定向招生包括高职本科贯通和高职高专两个层次,以高职高专层次为主。
招收对象。招生对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福建省内生源。户籍在定向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且在该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报名并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不含中职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
签订协议。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县总医院)签订协议(毕业后由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培养方式。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前不得解除定向培养协议,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全日制学历毕业证书,在毕业证书内页中加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定向医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适合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无法履行 协议的,须经签约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定向医学生补助,根据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选择退学或转至其他非医学类专业。
高本贯通层次定向生在高职毕业前须参加高职本科贯通人才培养项目高职本科转段选拔考试,通过者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未通过者,经签约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 解除定向培养协议,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等补助后自主择业。
入编及毕业后教育。定向培养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经当地卫生健康、人社部门考核合格,由签约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定向培养协议,办理聘用核准、入编手续。
临床医学类、中医类专业定向培养毕业生的签约单位,应在毕业当年选送其到省卫健委认定的培养基地,根据学历层次分别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本贯通层次)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高职高专层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或县总医院)、乡镇卫生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延期派出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助理)医师。在服务期内,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第十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高职本科贯通项目
招收对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福建省内生源。招生批次、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在福建省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学生在高职(专科)阶段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学籍管理,转段本科后由福建医科大学负责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由两校共同负责。
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3+3”年,即高职阶段3年+本科阶段3年。学生在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取得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学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须参加福建医科大学组织的中期考核、技能考核和全省统一组织的转段考核,考核合格者进入福建医科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本科阶段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取得福建医科大学颁发的专科起点本科三年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福建医科大学颁发的医学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收、退费依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的各项收费文件制度(闽教财〔2009〕152号、闽卫院〔2011〕49号、闽价费[2012]356号、闽价费〔2012〕567号、闽价费[2018]190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364号等)执行,其中医学类专业6600元/生·学年,一般专业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四人间1300元/生·学年,六人间870-970元/生·学年,八人间650元/生·学年,住宿费已包含空调费。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清退。
第八章 转专业及学历文凭
第十九条 根据《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闽卫院教〔2023〕18号)文件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体育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符合文件规定者,经审定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章 监督与保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591-22869969(纪委办公室)。
第十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二十四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我校网站查询本人录取情况。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寄发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设立形式多样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学金,根据《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卫院学〔2023〕132号)、《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闽卫院学〔2023〕136号)等文件办理。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设立了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学费补偿,退役士兵助学金、毕业生求职补贴、突发性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返乡路费补贴、生源地助学贷款、实习生住宿补贴、医疗专项临时困难补助、困难慰问补助等资助项目,设立入学报到“绿色通道”,为困难学生搭建起政府、学校、企业、个人等多方帮扶体系。根据《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闽卫院学〔2023〕133号)、《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闽卫院学〔2021〕41号)、《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闽卫院学〔2023〕135号、《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减免学费实施办法》(闽卫院学〔2017〕141号)等文件申请办理。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为在校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服务,并为从事勤工岗位工作的学生提供勤工补助,根据《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闽卫院学〔2022〕34号)文件申请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邮 编:3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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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1-22869955 2286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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