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湘潭理工学院
办学地点:湘潭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2651
办学类型:民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湘潭理工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
第四条 学校(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院)简介:
湘潭理工学院地处长株潭核心区国家级湘江新区九华片区,位于长沙-湘潭河西大学科技文化走廊中心节点,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十分便捷,是莘莘学子求学、就业发展的理想之地。学校前身为成立于2001年的湖南工商大学北津学院,202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湖南工商大学北津学院转设为湘潭理工学院,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校,由世界500强企业吉利集团举办。学院涵盖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七大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学校针对普通类、艺术类考生进行招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类)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面向 17 个省(市、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
第十三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口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报考。其他专业(类)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艺术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别要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预留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坚持会议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根据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所有考生必须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学院将在录取期间与考生联系。如需退档,考生需主动与学院进行联系。
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院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分档成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分考生,按生源省份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含教材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费用,所有收费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改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另外,学院还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此外,学校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湘潭理工学院。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经开区船形山社区湘潭理工学院
邮政编码:411100
招生咨询电话:0731-55557887
招生咨询邮箱:1520841961@qq.com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zs.xtit.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1-5555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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