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同学想要了解关于“evidence是可数还是不可数”的知识解答,本文整理了关于“evidence是可数还是不可数”的相关内容,以下为具体信息:
解答:
不可数。evidence主要用作名词和动词,作名词时意为“证据,证明;迹象;明显”,作动词时意为“证明”。常用短语有documentary evidence,意思是书证、文件证据、视听资料、书面证明。
可数名词是指能以数目来计算,可以分成个体的人或东西;因此它有复数形式,当它的复数形式在句子中作主语时,句子的谓语也应用复数形式。可数名词即指可以分为个体,且可直接用数目进行计数的名词,如课桌、风筝、女孩、房间、学校等。指一个人或一件事物时,用单数形式;指两个或多个人或事物时用复数形式。
不可数是指不能以数目来计算,不可以分成个体的概念、状态、品质、感情或表示物质材料的东西;它一般没有复数形式,只有单数形式,它的前面不能用不定冠词a/an,若要表示它的个体意义时,一般要与一个名词短语连用,相当于中文里的“数词+(量词)+名词”,其中的量词意义依与具体的名词搭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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