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招生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黑招考办〔2024〕6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课和体育类术科全省统一考试管理办法》(黑招考发〔2022〕7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工作
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的报名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下发的《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招生计划编制
2024年,我省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文化课考试实行“3+1+2”模式,招生录取实行“院校专业组”模式,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分物理类、历史类单独编制。高校要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科学、规范、准确地编制在我省的招生计划。
三、招生章程
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谨、规范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年度招生范围,体育专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含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章程须在高校官网对外发布。
四、考试管理
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行“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文化素质使用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能力使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术科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体育术科统考)成绩。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全国统一考试和体育术科统考。文化课全国统一考试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由省招考院负责实施。体育术科统考工作是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和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考院负责指导和监督,由哈尔滨体育学院负责组织和实施。体育术科统考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24年5月2日开始。具体时间详见体育术科统考准考证。
考试地点:哈尔滨体育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二)考试项目及分值
考试项目为100米跑、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800米跑等四项,全部采用电子计时测距。每项成绩满分为25分,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三)考试规则及评分标准
考试规则按照《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术科全省统一考试项目考试规则》执行,评分标准按照《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术科全省统一考试评分标准》执行。考试规则和评分标准已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官网(网址:https://www.hljea.org.cn/)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网址:https://www.lzk.hl.cn/)对外发布。考生可自行登录网站查阅,并在考试时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四)打印准考证
省招考院采取计算机随机编排方式,生成考生的体育考号、组别和具体考试时间。考生可于4月24日上午10时开始,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官网或“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点击“网报中心”栏目,通过“202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入口”登录,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后方可自行打印体育术科统考准考证。
(五)配发号码布
各市(地)招考机构要为每名考生准备两块印有考号的号码布(白布红字,长25厘米,宽12厘米),配8只别针,在考前发放给考生。
(六)入场管理
考生须在考前45分钟到达考点,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时参加体育术科统考。考点工作人员要认真对考生进行身份验证和违禁物品检查,合格后方可允许考生进入考点。参加铅球和二级蛙跳项目考试的考生从考点西门(大成街1号)进入,参加100米和800米项目考试的考生从考点东门(华山北路2号)进入。考生须提前30分钟到达检录处,等候考前检录。检录时,考点工作人员须进行手机等违规物品检查及身份验证,并由考点专职引导员统一引领考生入场考试。
(七)考务管理
有关考点布置、考务要求、成绩管理和安全保密等组考工作,须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课和体育类术科全省统一考试管理办法》《黑龙江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黑龙江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加强执纪监督
体育术科统考须聘用考场纪律监督员,由省招考院和承办高校分别选聘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熟悉业务、工作认真和身体健康的在职在编干部担任。考试时,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一名省级纪律监督员和一名校级纪律监督员,职责是对分管术科考试考场进行全程监督,维护考试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九)加强领队选聘
各市(地)招考机构要根据辖区内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选派熟悉业务的在职在编干部担任领队,负责本市(地)考生的考试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各市(地)领队要提前与考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考试期间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
(十)成绩发布
体育术科统考工作结束后,省招考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官网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统一发布省级统考成绩和成绩分段统计表。5月24日开始,考生可登录网站查询本人省级统考成绩和全省排位情况。
五、招生录取
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一)批次划分及志愿设置
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分体育类本科批、体育类高职(专科)批两个录取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体育类本科批设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体育类高职(专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二)投档规则
省招考院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根据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文化课和体育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体育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以一定比例换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投档。
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术科成绩÷术科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
同分排序规则:如考生投档成绩(即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三)录取办法
招生高校接到省招考院投档信息后,要按我省日程安排及时做好阅档、分专业以及录取结果上传等工作,确保录取工作规范有序。高校要严格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办法,择优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高校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未录满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以及因身体条件、考试成绩等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不能被录取的考生,由招生高校作退档处理。录取日程安排及其他有关事宜将另行发文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2024年是我省高考综合改革落地之年,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从维护考生切身利益、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从严从实、统筹规范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
(二)加强体育术科统考管理
承办高校要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梳理和排查考试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遴选考评员、纪律监督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安全保密和遵纪守法教育,认真落实考评员、考场等随机编排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公安、卫健、电力等部门,统筹做好考试秩序、医疗保障、供水供电等服务保障,加强电子设备的升级和运维,确保组考工作规范和安全。
(三)规范招生录取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高校在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和特殊要求一旦公布,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如高校的录取规则不明确或未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而引发的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解释并给予妥善解决。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同发力。认真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按工作要求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复核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权威解读,加大正面宣传引导,主动做好信息发布、考生提醒、咨询服务等工作,及时消除考生疑虑,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舆情动态,严防借机恶意诋毁和不实信息炒作。
(六)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有效引导考生遵纪守法;要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加强本地区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冒名顶替、资格造假、考试舞弊等行为,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的秩序和公平公正。对报名资格审查不严、考试组织不力、考试秩序混乱、招生廉政风险突出的地区和高校,将进行通报并严肃问责。对违规违纪的考生、工作人员和高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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