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山西大同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大同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依法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西大同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12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山西大同大学校长姚丽英
第十二条学校地址:
御东校区:山西省大同市兴云街,邮编:037009
新平旺校区: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同泉路,邮编:037003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山西大同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专升本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山西大同大学教务部是山西大同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大同大学普通本科、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山西大同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按照各生源省(区、市)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确定投档比例,并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特别强调有色盲、色弱等眼科疾病的考生要严格参考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专业,以免发生因体检受限调剂专业。
第二十条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普通类:
1.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安排专业择优录取,对投档分数相同考生按生源地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
我校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区、市)统考或联考成绩,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的成绩排序及录取规则时,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3.音乐表演专业根据各行当或行当类计划(详见当年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填报志愿指南》)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4.舞蹈类、书法类、美术与设计类等艺术专业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投档成绩相同时,以专业成绩-外语-语文-数学顺序排队。
体育类:
5.体育类各专业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安排专业择优录取。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的成绩排序及录取规则时,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以专业成绩作为投档和录取的排序成绩,并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体育类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满分×100×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100×50%。以综合成绩录取时,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外语-语文-数学顺序排队;以专业成绩录取时,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总分-外语-语文-数学顺序排队。
第二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对口援疆计划等特殊类型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和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英语类专业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俄语专业外语语种为俄语或英语。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
第二十五条采矿工程、采矿工程(煤层气方向)、安全工程、智能采矿工程专业建议男生报考,女生慎重报考;其它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六条按照录取规则,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颁发山西大同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大同大学学位证书。专升本学生在毕业证上标注“专科起点本科”。
第七章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参评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建档立卡及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其它
第三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四条联系方式:
山西大同大学网址:http://www.sxdtdx.edu.cn/
山西大同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s://zhs.sxdtdx.edu.cn/
咨询电话:0352-7158816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山西大同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
法人代表:学校公章:山西大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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