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赤峰学院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赤峰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赤峰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赤峰学院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下达为准,可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和“赤峰学院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s://www.cfxy.cn/zs/)进行查询。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赤峰学院官网查询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赤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教务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我校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普通考生录取
普通考生统一考试分数须达到或超过同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普通考生招生计划内,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按专业基础课成绩、公共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公共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基础、思想政治理论、外语(英语、日语、俄语)、计算机基础单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要求高校退档。
2.专项计划考生录取
专项计划考生统一考试分数须达到或超过同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项计划考生单独划线,在专项计划考生招生计划内,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按专业基础课成绩、公共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公共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基础、思想政治理论、外语(英语、日语、俄语)、计算机基础单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要求高校退档。
3.免试考生录取
①获奖免试考生。根据考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顺序依次录取,同一赛项、同一等级获奖考生个人奖优先于团队奖录取,同为团队奖以获奖名单中个人排名优先顺序录取。
②退役大学生士兵。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考查,具体要求参照赤峰学院官网公布的《赤峰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职业适应性考查说明》,按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服役期间表现(烈士子女、烈士配偶、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参战、服役年限等设为优先录取条件)在校期间成绩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录取公示
录取工作结束后,在学校招生网站对录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八条成绩查询
参加全区专升本统一考试的考生,登录 “考生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4.nm.zsks.cn/BaseSt udent/)进入“成绩/录取查询”选择“专升本”,查询考试成绩。
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考查的考生,登录赤峰学院官网/招生就业/招生信息页面(https://www.cfxy.cn/zs/),查询考查成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赤峰学院负责解释。
附:
学校国标代码:10138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1号
招生网址:http://www.cfxy.cn/zs/
招生咨询电话:0476—8300205
招生传真:0476—8300206
官网发布缓存图:
官网发布及后续更新地址:http://www.cfxy.cn/zs/zszhc/9e9f1fad7d0c454183e04eaf4b9b8bf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