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家长们请注意!2024年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正式发布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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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正式发布,本文中我们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全文内容,有需要的考生可以查阅参考。

各位2024高考生及家长请注意:2024年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正式发布。招生章程中涵盖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4高考招生政策、专业设置、选拔机制等关键信息,考生和家长需密切关注,确保不错过重要细节。

下文中我们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全文内容,有需要的考生可以查阅参考: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标识码:413201456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镇江市瑞城路88号。

颁发文凭学校名称: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文凭类型:普通高校专科文凭。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苏航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首家航空类专业高职院校。学校坚持走集群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学校坚持走集群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努力打造无人机、航空工程、航空服务等特色专业群,是全国航空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全国航指委无人机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

学校确立“特色鲜明、行业领先、省内一流”的办学目标,坚持以“立德树人、发展学生、促进就业”为中心,致力于引导学生成人,陪伴学生成长、服务学生成才。学校以 “做人有修养,就业有技能,创业有本领,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努力培育未来航空产业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专业共23个,分别为无人机测绘技术(420307)、航空复合材料成型与加工技术(430604)、智能控制技术(460303)、智能机器人技术(460304)、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460601)、飞行器数字化装配技术(460602)、航空发动机制造技术(460603)、飞机机载设备装配调试技术(460605)、飞行器维修技术(460607)、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460608)、无人机应用技术(460609)、航空材料精密成型技术(460610)、民航运输服务(500401)、民航通信技术(500402)、空中乘务(500405)、民航安全技术管理(500406)、民航空中安全保卫(500407)、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500408)、飞机机电设备维修(500409)、飞机电子设备维修(500410)、通用航空器维修(500412)、飞机结构修理(500413)、航空物流管理(530803)。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分省招生专业和计划。招生计划数以及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建议报名条件:男生身高173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面部、颈部、手部等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斑点等。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山东省考生须取得《山东省空中乘务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山东省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我校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其他专业无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和文史类分类录取,浙江、山东、河北、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广西、甘肃、贵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坚持“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对各专业录取按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即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于进档考生,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

若以上相同,以综合素质评价排名为准(按以下项目每项1分合计得分,共5项: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志愿服务经历、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学科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体育运动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艺术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不做要求。

第二十条 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文件依据)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工科类专业  53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空调、独立卫生间)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六人间      1000元/生。(苏价费[2002]369号)

八人间      700元/生。(镇价费[2014]109号)

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十五个工作日)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可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名额,申请转专业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助学金和各类企业奖助学金等、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体系。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生均3300元/年。

学校奖学金:每年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企业奖学金:合作企业每年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勤工俭学: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16000元/年。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瑞城路88号        邮政编码:212134

        招生咨询电话:0511-80290800   

                       0511-87057944

                       0511-80853810

        招生传真:0511-80821600

        电子信箱:14568@jat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1-87056629

                      0511-87052602

        招生监督邮箱:14568@jatc.edu.cn

        学校官方网站:www.jatc.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jat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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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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