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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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更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育人环境,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需求,形成良好学风,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金高专校字[2017]8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对《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长金高专校字[2015]59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实行宏观控制、按类实施、双向公开、择优调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别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及相关教学单位组成。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转专业工作。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成员由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团总支书记、综合办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为: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与材料、做好申请转入学生转入后学分认定等工作,同时对学院转专业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分类和原则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基本类专业”“特殊类专业”“校企合作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分类实施。其中,基本类专业指高招/单招专科批次招生录取的普通类专业;特殊类专业指“对口类、中高职3+2衔接类”“高职扩招类”专业;校企合作类专业指专业与企业联合招生录取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指高招/单招专科批次招生录取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数额实行计划控制。基本类专业转出/转入数量,视专业教学情况而定,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5%;校企合作类专业若在招生计划未完成情况下,可通过转专业进行补充,并根据补充数量及教学班编排,单独制定转入计划,若招生计划已完成,则转入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5%;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招生计划未完成情况下,通过转专业进行补充,并根据补充数量及教学班编排,单独制定转入计划,转入后学生总数不能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基本原则:

1.基本类专业,允许专业互转。

2.特殊类专业,不允许专业互转。

3.校企合作类专业,允许基本类专业学生自愿申请转入,且转入学生的高招/单招分数须高于该专业录取的最低分数线。如申请转入学生数量超出转入计划,则按高招/单招数语外三科总成绩进行排序,并根据当年该专业公布的招生录取要求择优选拔;不允许校企合作类专业学生转入其他类专业;校企合作类专业之间可以互转,按高招/单招数语外三科总成绩进行排序,并根据当年该专业公布的招生录取要求择优转入。

4.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允许基本类专业、校企合作类专业学生自愿申请转入,且转入学生的高招/单招分数须高于该专业录取的最低分数线。如申请转入学生数量超出转入计划,则按高招/单招数语外三科总成绩择优选拔;不允许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生转入其他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之间可以互转,按高招/单招数语外三科总成绩进行排序,择优转入。

第八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基本类专业学生,根据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期末总成绩排名顺序,前20%允许申请转专业,并按照转入专业接收计划,择优转入。

第九条 基本类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习结束后进行;校企合作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转专业工作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内单独进行。

第十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专科为一、二年级的学生,按照本人意愿,结合自身学习能力,可在学校当年开设的除特殊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中进行自愿选择。转专业需经本人申请,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公示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为专科三年级,则不受理转专业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转专业不占用学校规定的5%计划指标数。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专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我校专科学籍,完成学籍注册,正常缴纳学费;

2.政治思想进步,表现优良,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除校企合作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外,其他转专业学生,必须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完成专科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习,且全部课程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2.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学生;

3.招生录取时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中高职3+2衔接学生、高职扩招学生等);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学生;

6.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符合相关要求,经学校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1.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的;

2.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4.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1.受理学生申请

转入校企合作类或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第一学期10月初,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将汇总名单报教务处。

转入基本类专业:第一学期末,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将汇总名单报教务处。

2.转专业学生成绩核定

转入校企合作类或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由招生就业处提供学生高招/单招数语外成绩,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汇总名单及学生填报的申请,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汇总核定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名单,并公示资格审查合格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三个工作日)。

转入基本类专业:由教务处提供学生第一学期必修课考试成绩,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汇总名单及学生填报的申请,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汇总核定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名单,并公示资格审查合格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三个工作日)。

3.转专业学生新专业的确定

转入校企合作类或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第一学期10月中旬由教务处组织,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整到新专业,按转出/转入专业限定的比例确定转专业人数及拟转专业名单。

转入基本类专业:第二学期初由教务处组织考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整到新专业,按转出/转入专业限定的比例确定转专业人数及拟转专业名单。

4.转专业审批

由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在校园网公示三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提请正式发文,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6.转专业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事项,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照新专业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进入新专业就读。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籍变动及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协助。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须按新编入班级完成学生证更换、校园一卡通信息变更,以及档案、组织关系手续调整与移交。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接收学院需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原专业合格课程进行认定,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教务处备案后,予以确认,登录成绩,其他不能认定的课程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计入。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不得免修,应由接收学院为学生安排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转专业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等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完整、真实和规范。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选拔标准和程序,不得有悖于转专业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参与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用。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长金高专校字[2015]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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