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吉利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12802
第五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
第八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同分录取排序原则执行。未完成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集。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编入所录取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学制两年。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院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03〕216号)和2007年教育部《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的相关要求,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毕业时符合毕业条件的发放本科毕业证书,且毕业证书填写为“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升入本科时间填写。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其它相关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等事项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八条 奖励资助体系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体系,包括奖、助、贷、勤、减、补等。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学生学习生活困难,确保贫困生不因贫困辍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书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文体艺术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奖、创业奖、英语专项奖、学科竞赛奖)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提供学生自助和校内实践机会。
(五)学费减免: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含第二年)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业优秀的专升本学生,可申请不高于40%的学费减免。
(六)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家庭发生暂时性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具体奖助政策详见“吉利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https://xgb.guc.edu.cn)或“吉利学院招生网站”(https://zs.guc.edu.cn)。
第八章 举报、申诉及纪检监察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接受四川省教育厅监督指导,并全程监察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举报、申诉及纪检监察电话:028-63286012。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专科阶段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630-2020、028-63286000、63286222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
邮政编码:641423
招生网址:https://zs.guc.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uc.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简章内容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简章由吉利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简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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