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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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广州大学

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邮政编码:510006

桂花岗校区: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邮政编码:5104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层次均为本科,具体录取批次请参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本科招生院校代码:11078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学校2023年面向全国招收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足球、女子足球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相关招生工作详见《广州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播音主持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录取原则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该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排位、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投档成绩排序,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或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理科类或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2023年教师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我校教师专项以定向地区划定专业组,报考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排序顺序与普通类专业分档原则一致。

●第二十五条

凡报考本校本科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执行。术科成绩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术科统考成绩。

依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的投档原则,对文化分、术科分均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控制线的考生,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投出的档案中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本专业类别统考而未取得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予录取。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成总分计算方式及总分排序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所公布的规则执行。

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所公布的相关类别合成总分计算方式及总分排序规则执行。

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统考考生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广播电视编导类和播音与主持类统考考生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

●第二十六条

对广东省体育类考生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体育术科统考成绩,在广东省招生办投出的档案中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体育类统考考生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第二十七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以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新高考改革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或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而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非新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科类中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或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而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特殊教育(师范)专业仅招收有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必修课为英语,新生入学后修读的外语仅限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专业学费6060元/生·学年;理工、体育、外语类(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专业学费685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63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考研奖励金、学业进步奖、论文发表奖、专利发明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其他单项奖励金,同时设学年礼先进集体及个人、“十佳”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标兵宿舍及优秀学生楼层长等多种奖项,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构建了“奖、贷、助、补、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经济资助。设有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和社会奖助学金项目。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6232

传 真:020-39366069

电子邮箱:zhaosb@gzh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gzhu.edu.cn

●第四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联系人:田老师、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66042

传 真:020-39366339

电子邮箱:gzdxjjb@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授权广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考本科夏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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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发布及后续更新地址:http://zsjy.gzhu.edu.cn/info/1011/50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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