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领航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为激励拔尖学生入校后继续发挥榜样作用,发扬刻苦学习、努力钻研的精神,在我校优良学风建设中起到领航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考录取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计划内学生。
第三条本奖学金分为“国际项目领航奖学金”和“普通专业领航奖学金”。国际项目领航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级别;普通专业领航奖学金为一个级别。
第四条国际项目领航奖学金一等的奖金额度为免除其四年100%学费,二等的奖金额度为免除其四年50%学费,三等的奖金额度为免除其四年30%学费。
第五条普通专业领航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免除其四年100%的学费。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最多可获得四个学年的奖学金(休学年份不计入其中)。如学生在三学年内修完全部学业,且符合续得奖励条件的,则可全额享受第四学年的奖学金(在取得毕业证书时即可申请)。
第七条国际项目领航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一等申请条件: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50分;
(二)二等申请条件: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30分,且不足50分;
(三)三等申请条件: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且不足30分。
第八条普通专业领航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考生(非广东美术考生)的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二) 广东美术考生为综合投档排位高于本省3000名(含)。
第九条 获奖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后续学年的奖励:
(一)上一学年的GPA不低于3.5(含);
(二)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的前10%;(如该生入学时,其录取专业获得奖学金的新生人数占当年专业总报到新生人数的比率超过10%,则按此比率执行)
(三)无违法处罚和违纪处分记录。
若违纪处分解除,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励。
第七条国际项目领航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一等申请条件: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50分;
(二)二等申请条件: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30分,且不足50分;
(三)三等申请条件: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且不足30分。
第八条普通专业领航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考生(非广东美术考生)的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二) 广东美术考生为综合投档排位高于本省3000名(含)。
第九条 获奖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后续学年的奖励:
(一)上一学年的GPA不低于3.5(含);
(二)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的前10%;(如该生入学时,其录取专业获得奖学金的新生人数占当年专业总报到新生人数的比率超过10%,则按此比率执行)
(三)无违法处罚和违纪处分记录。
若违纪处分解除,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励。
第十条已获得本办法奖学金者在该学年的第一学期内休学的,取消本年度奖励资格,复学时应补交已发放的相应金额。如休学学生在该学年第二学期复学,则按休学前奖励资格减半执行。
已获得本办法奖学金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评奖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续得奖学金资格。
第十一条已获得本办法奖学金者在该学年的第一学期内退学、转学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则取消该学年奖学金资格。
对于转专业的领航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转入时间为该学年第一学期,则该学年奖励标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如果转入时间为该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则按照转入专业标准对已发放奖金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学生入第一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招生与校友工作处负责统计,并于学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移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奖励发放事宜。
第十三条对于已获得本办法奖学金者在后续学年的奖学金续得事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即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领航奖学金续得申请表》(见附件),并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交至所在专业学院。
经专业学院对学生资格初审、教务处对学生成绩审核以及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违纪情况审核后,专业学院应将名单在本学院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专业学院将名单提交至招生与校友工作处进行复核,招生与校友工作复核通过后应将复核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移交计划财务处办理奖励发放事宜。
第十四条本办法获奖学生名单的评审过程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均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依本办法所获奖学金与国际项目卓越英文奖学金、珠海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不可兼得,学生可择一申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招生与校友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级新生开始适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励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养专业新生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对2023级及之后学生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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