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及有关规定
1、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高考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各校考专业按照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术科成绩÷术科总分)×7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30,其中,美术类专业术科总分为200分,非美术类专业术科总分为100分。广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按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统考成绩×70%)择优录取。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规定,如需征集志愿录取,在“文化成绩达线、校考专业成绩合格”生源范围内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一律按照在“文化成绩达线、山西省相应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合格”生源范围内征集志愿,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2、符合条件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录取。
3、考生如获我校2个或2个以上专业合格证并同时报考我校,招生录取时,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
4、新生入学后全面考核,身体检查不合格者或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者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