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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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国标代码:16205,办学地点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6号。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自治区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校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高等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辅。

第三条 学校立足职业教育办学定位,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紧密对接现代农业产业链、创新链,适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构建了以农类学科专业为主,农工、农经、农管、农文、农艺等交叉融合的“新农科”职业教育专业体系,培养德技并修,具有三农情怀、扎实专业技术知识、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现代农业农村高层次、复合型、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是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需要选派人员赴区内外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调档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不同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不含艺术类)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录取: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凡进档考生,只要其专业服从调剂、体检不受限、且我校同批次招生计划未满,均可获录取。如考生自愿放弃,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尚未录满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如参加我校与境外院校合作办学需要出境出国时,身体健康情况要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在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英语。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生比例限定。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各专业生源差距较大时,学校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四章 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生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统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高校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标准:按学年制收费。职业本科专业学费7000-8500元/人.学年;高职高专学费6000-7500元/人.学年。

住宿费标准:视不同住宿条件,收费标准为:600-1050元/人.学年。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具体以学校信息公开为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网络上机服务费1.5元/小时,30元/月;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校园网络入网费50元/户,校园网络使用费30元/户.月;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和学员牌等遗失补办工本费10元/证;校园一卡通补办工本费20元/卡。

(二)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30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体检费66元/人(2023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会,同时校内设学业奖学金等奖励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具体按照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留学说明:应用泰语专业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到国外留学半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详细信息请查看我校今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6号

邮政编码:530007

联系部门: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71-3246471、3277701

第三十条 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以本章程为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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