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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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一章 政策依据及监督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421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鸣区里建)教育路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出资办学单位:广西凯宁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认可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西经济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督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普通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水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进行录取,对于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按该省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专科类考生投档分数线,按总分(含政策性照顾分值)由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录满计划,则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第二专业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第三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按第四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直至完成所有招生计划。如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照顾分值)相同,则按照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优先录取同分排位在前的考生。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每轮投档后还有剩余计划,则按我区或计划省份招生相关政策复征或降分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提前批考生,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生源省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

第二十条  对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等专业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没有饮食、服务行业所禁止的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2024年招生专业表

序号

二级学院

专业名称

专业方向

学制

学费
(元/学年/人)

1

财贸管理学院

金融服务与管理


三年制

11500

2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三年制

11500

3

大数据与会计


三年制

11500

4

大数据与会计

国际会计方向

三年制

11500

5

工商企业管理


三年制

11000

6

市场营销


三年制

11000

7

电子商务


三年制

13500

8

现代物流管理


三年制

11500

9

现代物流管理

国际物流方向

三年制

16000

10

人力资源管理


三年制

16000

11

行政管理


三年制

11500

12

艺术旅游学院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三年制

13500

13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三年制

11000

14

老年保健与管理


三年制

9600

15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三年制

11000

16

烹饪工艺与营养


三年制

11500

17

烹饪工艺与营养

公众营养方向

三年制

11500

18

烹饪工艺与营养

西餐工艺方向

三年制

11500

19

艺术设计


三年制

13500

20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三年制

14000

21

环境艺术设计


三年制

14000

22

工艺美术品设计


三年制

18000

23

美容美体艺术


三年制

16000

24

舞蹈表演


三年制

18000

25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三年制

14000

26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三年制

8900

27

表演艺术


三年制

18000

28

舞蹈表演

流行舞方向

三年制

18000

29

智能工程学院

建筑工程技术


三年制

11500

30

工程造价


三年制

12000

31

建设工程监理


三年制

17000

32

建筑工程技术

建筑节能技术方向

三年制

15000

33

建筑消防技术


三年制

18000

34

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年制

12500

35

无人机应用技术


三年制

16000

36

新能源汽车技术


三年制

14000

37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三年制

16000

38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三年制

12000

39

应用电子技术


三年制

12000

40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年制

12000

41

云计算技术应用


三年制

16500

42

大数据技术


三年制

16500

43

工业机器人技术


三年制

17000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各项收费管理,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按照总学分学费除以3年标准学制换算并确定,按学年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全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杂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如下:

1、学费标准:

智能工程学院专业11500-18000元/人/学年

艺术旅游学院专业8900-18000元/人/学年

财贸管理学院专业11000-160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

普通公寓人均住宿费:标准6人间:2200元/人/学年,标准8人间:1700元/人/学年,小4人间:2100元/人/学年。

不凡居电梯新公寓人均住宿费:标准6人间:3200元/人/学年;大6人间:3400元/人/学年;A款标准8人间:2900元/人/学年;B款标准8人间:2600元/人/学年;大10人间:2700元/人/学年。

超凡居20层奥迪斯电梯公寓人均住宿费:标准3人间:6500元/人/学年;标准4人间:4800元/人/学年;A款标准6人间4000元/人/学年;B款标准6人间:3500元/人/学年。服务性收费项目:校园网络费300元/人/学年;直饮水费100元/人/学年。

3、服务性收费项目:校园网络费300元/人/学年;直饮水费100元/人/学年。

4、代收费项目:热水费250元/人/学年(多退少补);军训服装费400元/人/学年(一次性收取);教材费600-700元/人/学年(多退少补);校服费200元/人(一次性收取);意外险100元/人/学年;体检费120元/人/学年(只在大一和大三收取);专业服装费900元/人(一次性收取)(仅限新能源汽车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节能技术方向)、建筑消防技术、高速铁路客运服务、表演艺术、舞蹈表演、舞蹈表演(流行舞方向)专业)。

上述所有收费包含学杂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均为自愿原则。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  每年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年/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要求的学生可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最高可贷16000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凡符合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还提供勤工助学实习岗位,以及安排在校期间勤工俭学实习同工同酬,让自强自立的同学积极参与到社会发展、学院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来,同时也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加收入,减轻家庭负担。贫困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实习还可支持家庭脱贫。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中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黄志林

监督电话:0771—6301430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6306381  6306382   6306383

  传真:0771—6306381

  电子邮箱:zb14211@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xevc.com/

  招生网址:https://www.gxevc.com/zs/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于2024年4月15日由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2024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委托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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