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2020年美术类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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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本科公办院校,学校代码:4152014440。学校坐落在贵阳市云岩区和贵安新区大学城。
第三条 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
第四条 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贵州理工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按照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介绍及招生计划
第七条 专业介绍
环境设计(艺术类 美术类 文兼理)
培养目标:环境设计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创新以人为本、设计服务生活”的职业价值理念和较高的人文素养、审美情趣、创新精神,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及设计方法,具备解决环境设计问题的科学思维、统筹策划和表现执行能力,在设计行业、建筑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共环境的室内设计、景观设计等工作的“强责任、精技术、善管理、重实践、求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主要课程:设计学概论、造型基础、构成、环境设计原理、人机工程学、设计软件应用、设计手绘表现、设计调研与设计心理学、结构与材料、施工与预算、视觉策划、照明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设计管理等。
就业方向: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设计行业、建筑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立足贵州、辐射全国。本专业毕业生可在建筑设计科研院所、设计公司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共建筑室内设计、商业空间设计及环境景观设计等相关工作。也可进一步深造,报考美术学、设计学等专业的硕士。
学制:4年
授予学位:艺术学学士
第八条 招生计划
2020年环境设计专业计划面向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最终招生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考生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1.符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的规定;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在各省级招生机构投档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按①语文、②外语、③综合的序号顺序成绩进行比较,优先录取①成绩较高的考生,若①成绩相同录取②成绩较高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报到及复查
1.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根据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助学及就业
1.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国家助学奖、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社会捐助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学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git.edu.cn/)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艺术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8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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