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原则
第十条我校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规定,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监督管理。
(一)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
(二)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或田径锦标赛等)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报读我校对口或相近专业。
(三)对符合免试条件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由我校按照程序考核公示后予以免试录取。
(四)第一次填报我校的考生未被录取,若在第二次填报我校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时可使用第一次参加我校测试的成绩排序录取。第一次未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二次填报我校专业志愿,我校另行安排技能测试或适应性测试,对其他学校组织考生进行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我校不予以认可。
(五)成绩计算:填报我校的所有考生成绩按总分计算,成绩满分分值为100分: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组成,其中文化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占50%;中职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文化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占50%(专业能力测试占20%,技术技能测试占30%);专项类考生成绩以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六)考生录取:按照“分数优先(以考生总成绩为准)”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结合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满足时,学校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及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整。对总分低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经学校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允许退档,且不再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