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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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实时发布2024年高校招生专业、学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999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48年,原名哈尔滨技术专门学校,是我党在东北地区创办最早的一所建筑类职业技术学校,经过整合1998年成为全国第一批和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建制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不断发展,学院历经高职校、示范校、优质校、双高校建设,历经70多年的办学历程,铸就了严谨的治学态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结出了丰硕成果。建院以来,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秉承“德能兼融、行知合一”的校训精神,深切践行陶行知先生“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的理念,以“行知精神”为引领,形成培育工匠精神为核心的育人实践体系。学院始终坚持“团结奋进,求实创新,传承奉献”的校风,恪守“敬业、善能、重导、爱生”的教风,倡导“惜时、善学、精技、求真”的学风,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保障,以提高人才素质为本位,以巩固国家示范性项目建设成果为重点,以培养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为目的,以“双高”为发力点,学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注入了“龙建院方案”。学院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黑龙江省课程思政改革示范校,黑龙江省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院校,黑龙江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单位,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和建筑材料工程技术专业被列为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智慧建造虚拟仿真实训教学中心被列为教育部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培育项目,黑龙江省高校系统文明校园单位标兵,教育部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省级统考。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本省招生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普通批、艺术批,外省招生批次为高职普通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颁布为准。

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所投档的考生中,按照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院根据投档成绩,对报考我院的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普通类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综合(首选科目单科、再选科目单科以此类推)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艺术类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艺术类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未被所有填报志愿录取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第十二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开展“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440301)(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081001)(本科)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440403)(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081002)(本科)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专业(440402)(专科)对接东北石油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080601)(本科)

第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学制为五年,五年均在我院培养。

第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院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建筑室内设计、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四个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建筑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住宿费为800元/年。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网址:https://zs.hict.org.cn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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