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河南省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平顶山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0919
三、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四、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五、办学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湖滨校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崇文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我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 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规模为准。
第八条 拟招生专业的招生规模必须充分考虑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合理布局、实际需要、条件具备的原则。
第九条 对第一志愿率、新生报到率、就业率高的专业在制定来年招生计划时优先支持;对于第一志愿率、报到率和就业率低的专业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二级学院专业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的规模,以及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设施、实习场所等基本条件制定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召开招生计划申报专题会议,充分讨论,科学研判,综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师资力量、实践教学条件及就业前景等因素,确定年度分专业拟招生计划,上报招生就业处。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汇总二级学院申报预案,根据当年河南省招生计划会的要求和我校各专业第一志愿率、报到率和就业率等情况,提出当年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草案,提交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充分论证,确定分学院分专业计划方案。
第十三条 将拟订的方案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审议意见上报教育厅,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发布渠道:一是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二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三是学校招生网站;四是学校招生简章;五是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六是学校官方微博;七是学校招生就业微信公众号。
第四章 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数规模执行当年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预留计划的使用必须遵循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预留计划实行网上编制、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管理规定,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预留计划的编制、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条预留计划是专门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预留计划时,我校招生部门应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业(非艺术类、非体育类)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从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该专业录满后按考生第二、第三……专业志愿调剂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在录取过程中,如果出现末位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的专业志愿在同一专业组内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同一艺术大类的专业组的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即: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凡我校组织了校考的省份的考生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使用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后,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成绩排序规则: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中外本科课程合作)、环境设计、产品设计:①专业成绩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音乐表演:①专业主项成绩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音乐学:①专业成绩(即:综合分)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陶瓷艺术设计:①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戏剧影视文学:①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河南省艺术考生)
戏剧影视文学:①高考语文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非河南省艺术考生)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从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该专业录满后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调剂录取。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其他体育类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成绩排序规则为:要求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市、区)统考或联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市、区)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成绩排序规则:
①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之和②体育专业成绩③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排序。
第二十七条 关于录取过程中使用的艺术类和体育专业成绩的说明:使用其生源地(省、市、区)的对应专业的(省、市、区)艺术类和体育的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我校的艺术类和体育专业录取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六章 奖贷助情况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4.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业优秀奖按学年进行奖励,每生每年1000元;其他单项奖学金按自然年进行奖励,分个人奖和团体奖,奖励金额200-5000元不等。
第三十三条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措施: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2.困难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3.勤工助学基金: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
4.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学生可在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支付。
5.补偿代偿:参加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服务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学生可通过学校或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学费资助:参加服义务兵役退伍复学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申请相应的学费资助。
7.社会捐助:社会爱心组织或个人通过学校对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进行物质帮助。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文史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33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理工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3600元/生?年,药学、护理学本科专业学费为4500元/生?年,医学院专科专业学费为44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年;体育类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
中外本科课程合作专业:不区分文理,不区分艺术与非艺术专业,各专业学费均为15000元/生?年。
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学费为11000元/生?年,专科各专业学费为7500元/生?年。
住宿费:300元/生?年(最低标准),800元/生?年(最高标准)
以上学费标准为2019年暂定分专业的学费标准,如学费标准调整,将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也为2019年暂定标准,如住宿费标准调整,也将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平顶山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及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创新创业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3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若服义务兵役后继续留任部队的,须向学校提出继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内容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到校的,须履行请假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应先缴齐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凭交款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审批可以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平转,其他年级降级转,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经河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我校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合作举办中外本科课程合作项目,专业为:会计学、视觉传达设计和学前教育;与西班牙马拉加大学合作举办中外本科课程合作项目,专业为:电子信息工程。
第四十三条 我校中外本科课程合作项目专业纳入普通高招计划内统一招生。在规定年限内,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内容,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提交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原则上学历信息注册后不再受理信息变更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联系方式:
平顶山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zsxx.pdsu.edu.cn/
E-Mail:zhaosheng@pdsu.edu.cn
咨询电话:0375-2657796、2657677、2657797
监督电话:0375-2657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