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信 阳涉外职院,英文名称为:Xinyang International Vocation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举办者:河南吉星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院地址:河南新县新城区叶林大道
第四条 学院性质: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信阳、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紧紧围绕国内和国际人才市场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具备较高职业素养,面向生产、建设、制造、服务等第一线的技能型、管理型和创业型实用人才。
第七条 办学内容:专科层次学历教育。
第八条 办学规模: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全日制普通在校生规模 3000 人。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 专业设置:根据国内、国际人才市场需求和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构建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农学、艺术学、教育学、医学、护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信阳涉 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政 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聚焦思想政治 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主责主业,全面加强党建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 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组 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 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 监管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 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 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立德树人工作等 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 进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在二级单位 建立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 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 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立德 树人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 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 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 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 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院长 和教职工代表等 11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 事 8 人,其中 1/3 以上董事应当具备 5 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 理经验。
(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会每季度召开 1 次,经 1/3 以上董事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重大事项的决定须有不少于 2/3 董事会成员的 同意方可通过。
(四)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同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五)董事会出席人员须达董事总人数的 1/2 以上,不够 1/2 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学院董事会讨论一般事项时,应当经 1/2 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讨论本章程第二十条有关重大事 项时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董事会议须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 录本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七)董事长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 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 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 4 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任期)。
第二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 施方案;
(三)负责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稳定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三)围绕创业教育、思想教育、技能教育、实践教育、国 际就业教育、招生、教学、科研等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须报董事会备案;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 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副院长参加,实 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参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 置内部行政组织机构,并配备必要人员。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 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内设院长办公室、教务处、 学生处、招生办、实践就业处、创业指导中心、出国就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公寓办、后勤处、财务处、评估办 等 13 个行政处室,设机械制造系、城市建设与规划系、外语系、艺术与教育系、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基础教学部等 8 个教学系部。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成员 5 人,任期与学院董事会任期相同,从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院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中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1/3,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学院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检查学院财务,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 会提出报告;
( 三)对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 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董事会关于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或修改学院章程、院长的聘任和解聘、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关于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 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 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以下简称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 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 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八条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自己 的群众组织,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表达学生正当诉求,组织健康 而有益于成长的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 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劳动、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院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院长负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能由院纪监办公室承担,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院申诉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 聘任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须致力 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教书育人、提高民 族素质的使命。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确定范围内的教育,组织、带领 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知识、能力、心理、体质等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 教师资格。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 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 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 内申诉的工作机构,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
第四十五条 本学院经费来源:
( 一)举办者出资学院开办资金:8236 万元;
( 二)在校学生学费收入;
( 三)企业和社会捐赠收入;
( 四)政府财政支持等。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 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 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包括改扩建楼房、教学仪器购入与维护支出、教职工薪津奖励福利支出、教学业务活动支出等。
第四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费审 批、支付程序,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实施年终财务会 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院长要由董事会组织离 任审计。
第五十条 学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 向有 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予以公示。
第七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 一)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负责推选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 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 决策权、管理权。
第五十二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建设和正常运 转;
( 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 三)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它重要事项的, 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按照国家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 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终止:
( 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 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按照国家规定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 要予以修改。修改程序为:由学院董事会提出,征求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征求院长办公会意见和建议,学院党委会依 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审核,最终由学院董事会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如违反本章程,董事长、院长及有关负责 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法律法规 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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