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轻工职业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第二条河南轻工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河南轻工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He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Light Industry
国标代码:14607在豫招生代码:6184
第四条学校地址:学校分鑫苑校区、嵩山校区、园田校区。地址分别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6号、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426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2号。
第五条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学校简介: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是省教育厅直属、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现有教职工741人,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215人,讲师264人,博士6人,硕士研究生240人,学院目前开设62个普通高等专科专业(含专业方向),拥有校内实验、实习、实训场所91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43个,设有三个职业技能鉴定站。教学仪器设备总值9391.86万余元;建有多媒体及语音教室247间;图书馆藏41.5186万余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院成立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各相关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贯彻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和完善本院单招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和决定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河南轻工职业学院纪检检察部门负责对学院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纪检检察组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章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
1.已通过河南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以下简称“普通高考”)。
2.已通过河南省2024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报名的考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
第五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二条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拟定招生计划 1000人。招生专业及分专业计划以河南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公布的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章程为准。
第六章报名
第十三条考生于2024年3月19日9时至3月21日18时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https://pzwb.haeea.cn)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在规定时间内,考生只能填报一所高校志愿,并可以进行不超过两次的志愿修改,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专业填报时,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可兼报。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补报和更改,请广大考生按时认真填报志愿。
第七章考试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1.考试时间:2024年4月8日,考试地点: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我院单招考试分为两个考点:园田校区(郑州市园田路2号)、嵩山校区(郑州市嵩山南路426号),按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志愿分配考点。
2.考试科目及分值: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进行。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对知识能力的要求,由文化知识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
(1)文化素质考试:
高中生文化素质考试课程:《文化知识综合测试》(总分200分)包含语文、英语两个科目(其中分值各占100分),考试方式为笔试。
注:高中生有“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者,免参加《文化知识综合测试》考试。采用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语文和英语的考试成绩,A、B、C、D四类分别按90、80、70、60分计算文化考试总分;无学业水平成绩者,参加“文化知识综合测试”考试。
中职生参加“文化知识综合测试”考试,总分200分,考试方式为笔试。
(2)职业技能测试(包括高中生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中职生职业技能测试):
高中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200分,重点考察考生的专业素养、科学素质、职业潜能和职业倾向。考试形式为笔试+面试,分值各占100分。
中职生进行“职业技能”测试,总分200分,重点考查考生的综合专业能力、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考试形式为笔试+面试,分值各占100分。
(3)第一志愿专业为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内容为“素描”,总分200分。2024年河南省美术统考成绩合格者可免试美术考试,请于3月31日前,将美术统考成绩报送至鑫苑校区招办。采用河南省专业统考分(美术类按67%计分)。
(4)社会考生参加文化知识考试,根据所报考专业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5)退役士兵考生:免文化素质考试,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符合条件的考生请于3月31日前将退役相关材料交至鑫苑校区招办。
第十五条准考证领取
2024年4月3日后,考生可登录河南轻工职业学院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如有变动,以准考证为准。
第八章录取原则及办法
第十六条录取
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录取。考生被我院录取报到后,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待遇相同。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1.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2.录取原则
按专业优先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即上线考生中,按报考专业以总分顺序进行录取;先按选报第一专业进行录取,当第一专业不能录取再依次按照所报专业进行录取。所报专业都不能录取时再根据考生是否同意调剂志愿,如果同意调剂时调剂到未录取满的专业录取,如果不同意调剂不能录取。分数相同考生按语文、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如出现多人分数并列超计划无法全部录取时,按以下规定:
(1)高中毕业生,依次按照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中的语文、英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中职毕业生和社会考生,依据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中的核心技能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退役士兵考生,依据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如若同分需参加面试,高者优先录取。
3.优秀技能人才赋分政策
为选拔有特长的优秀技能人才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将对获得相应职业技能大赛、体育、艺术的优秀技能人才进行赋分录取。
赋分录取条件如下:
(1)获得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奖项者。省级三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赋四十分;市级三等奖以上赋三十分。
(2)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证者赋五十分。获得省、市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体育大赛个人及集体项目前六名奖项者,省级前六名赋分四十分;市级前六名赋三十分。
体育优秀技能人才赋分竞赛项目为田径、球类、武术类(含拳击、散打、跆拳道等)、棋牌、电竞类。
(3)获得省、市级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音乐、戏曲等艺术比赛奖项者。省级三等奖以上赋四十分;市级三等奖以上赋三十分。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奖项的考生请于4月10日前将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至鑫苑校区招就办进行审核,经学院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总分基础上加上相应赋分进行排序录取(获得多项奖项的不累加计算),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
(一)免试对象和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职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文件精神,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试录取进入我校专科阶段学习,考生申请免试专业须与获奖项目或取得的职业资格相关。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
2.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以上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
(二)免试录取程序
考生本人在2024年3月25日前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报我院鑫苑校区招办进行审核,提出免试入学申请。审查合格后,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被免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八条成绩查询及公示
考生在4月15日后,登录河南轻工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henlivtc.com/)进行成绩查询。
拟录取名单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拟录取名单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九章学费和住宿标准
第十九条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精神,经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学院2024年各专业学费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科类42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暂定:4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章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条1.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2.助学金:一档助学金4300元/年,二档助学金3300元/年,三档助学金23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16000元。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71-6858894865392877 55259980
监督电话:0371-68588971(党办)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