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举办者之一由“湖北师范学院劳动服务总公司”变更为“武汉美联华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办学地址由“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变更为“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
二、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公益导向、内涵发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
三、湖北省教育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督促引导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提升办学条件,指导学院明确办学定位,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