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应急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湖北黄冈应急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湖北省院校代码:C552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11号
邮政编码:438000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部门和有招生专业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拟定实施方案,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高职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湖北黄冈应急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湖北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考生专业调整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通过“3+2”分段制转段、高职单招录取考生不得申请转专业。技能高考考生原则上只允许在报考专业大类之中调整。
第十九条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比例。应急救援技术专业建议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为1080-1320元/人/年。教材由学校代为订购,学生入学时预交教材费,毕业前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校另外设立校内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回执函》线上申请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暂未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新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精准扶贫手册、低保证等)向新生所在系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信息通过学校官网、官微对外发布、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3-8877668 咨询QQ:3693712428
学校网址:http://www.hbpem.com
电子邮箱: 694121041@qq.com
通信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11号
邮政编码:438000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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