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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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城市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益阳市迎宾东路518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1527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城市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湖南省本科一批录取高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拥有国家级众创空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国家首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学科研平台,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湖南省“双一流”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普通类(包含高中起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职高对口、南疆单列、新疆定向)、艺术类(含中外合作办学)、体育类、楚怡工匠计划。最终招生类别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面向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具体招生科类、专业和计划以生源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招生专业(类)及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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