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每年在进行招生工作时发布的招生规范文件,是考生在报考院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此文件详细说明了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标准、专业设置以及学费等核心信息。对于想要报考淮阴工学院的学生及其家长而言,详细查阅这份招生章程极为重要,它能够提供全面和精确的信息帮助理解该校的招生方针和具体要求。
1、发布时间:
根据历年高校招生章程发布时间来看,淮阴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预计在4月底-5月初发布。
2、查询入口:
根据历年情况来看,淮阴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相关信息均在淮阴工学院官方招生信息网发布,各位考生可进入淮阴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w.hyit.edu.cn/)进行实时信息查询。
各位高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查询:
1、访问淮阴工学院官方招生信息网站:[https://zsw.hyit.edu.cn/]
2、在首页导航栏找到“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专区。
3、选择“2024年招生章程”,即可查看详细信息。
为了方便各位考生及家长查询对比多所院校招生章程内容,本站特整理汇总了“2024年全国各院校高考招生章程专题”,届时本专题将对接各院校招生信息网实时发布最新招生章程信息。
了解历年的招生政策和章程对考生了解学校招生趋势、做好备考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各位2024高考生可以先行查阅淮阴工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作为参考。以下为淮阴工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详细内容:
淮阴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美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代码、性质、地址。
学校全称:淮阴工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49
学校性质:省属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枚乘东路1号(枚乘路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89号(北京路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河街1号(萧湖校区)。
第四条 淮阴工学院坐落于敬爱的总理故乡—江苏省淮安市。2011年被批准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2021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第五条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淮阴工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淮阴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淮阴工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各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淮阴工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淮阴工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
第十四条淮阴工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范围内。其中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办法进行排序:
1.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使用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无辅助排序成绩或辅助排序成绩相同时,对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历史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对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物理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2.采用“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使用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无辅助排序成绩或辅助排序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进档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3.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进档的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对进档的理工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淮阴工学院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当某考生所有专业(类)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类),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我校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
江苏省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
外省考生,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艺术(美术)类考生的投档分计算方式执行。
考生进档后,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按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淮阴工学院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只招英语和俄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淮阴工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淮阴工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淮阴工学院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函〔2013〕8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农林类专业:2500元,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中外合作专业:24200元。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起了一个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解决贫困生经济困难的扶困助学保障机制,形成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贷款为主要形式的“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打造出了“全员覆盖、全程受助、全面受益”的助困网络,形成了具有淮工特点与特色的“资助体系全、精准发力准、帮扶力度大、服务关怀浓”的工作局面,真正做到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把资助工作落到实处。详细请联系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17-83559360,政策详见学生工作处网站(http://xsc.hyit.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枚乘东路1号
邮政编码:223003
招生咨询电话:0517-83591026 0517-83591073
招生传真:0517-83591026
电子信箱:hgzsb@hy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7-83591013
招生监督邮箱:jiwei@hyi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w.hyit.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以及我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淮阴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注意:由于信息时效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最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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