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应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三江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310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三江学院地处“六朝古都”--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是江苏省首家民办本科院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21000余人,设有12个二级学院、55个本科专业。学校以“强化优势专业,改造传统专业,培育新兴专业”为指导,组建了与江苏省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密切对接的六个专业集群,形成了工、文、管、经、法、艺、理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五条 学校面向国内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学位的学校名称:三江学院。颁发证书类型: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三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三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三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使用说明。学校安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考生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参加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统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其投档分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普通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和办法
1.普通类、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于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对考生所填招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先看其第一志愿,若第一志愿未满则录取在第一志愿,若已满则看下一个志愿,直到处理完该生所有志愿。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则进行专业调剂: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按退档处理。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需在有专业志愿考生专业投档后,再进行专业调剂。
2.录取同分比较办法
(1)江苏省普通类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2)江苏省艺术类(美术类)统考考生,遵循江苏省有关艺术类的投档分构成办法录取(美术类专业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3)非江苏省普通类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4)非江苏省艺术类(美术类)统考考生,采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术类(美术类)统考的规则录取。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非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2024年招生专业学费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文件精神,收取标准为:文科类22000~24000元/生?年、理工科类24000~26000元/生?年、艺术类26500~28500元/生?年(招生专业具体学费收费标准可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我校招生信息网查阅);住宿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收取标准为:1000元/生?年~17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学年奖学金、三江励志奖学金、吴其瑾奖助金、林爱华奖助金和校外企业、校友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用以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通过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克服经济困难,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一周不报到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三江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三江学院招生网查询,学校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310号三江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12。
招生咨询电话:025-52897064
学校网址:https://www.sj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sju.edu.cn
电子信箱:sjzs@sj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2354943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开向社会发布,对于各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关于招生详尽信息在学校招生网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三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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