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录取,录取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规则:按照“总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科类根据考生总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同分的考生,体育特长生优先于普通类考生;体育特长生同分的,体育技能校测成绩高的优先录取,体育技能校测成绩相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或获奖级别高的优先。普通类同分的考生,则按照学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再同分,则按照学生文化素质测试的数学、语文、综合知识的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政策加分: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政策加分的,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学校根据录取原则预录取,将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拟录取名单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录取结果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与服务网上公布,由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