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赣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赣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赣南师范大学,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师大南路1号。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同时达到两校毕业要求者,颁发赣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俄罗斯奔萨国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赣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s://zs.g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受江西省教育厅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汇总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
(1)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类依次按考生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文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理工类依次按考生数学成绩、外语成绩、语文成绩、理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对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2.艺术类专业:
(1)音乐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舞蹈学、美术学、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参照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3)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3.体育教育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4.运动训练专业招生遵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按《赣南师范大学2024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5.专升本招生按《赣南师范大学2024年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6.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更改专业。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 外语要求:
(1)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江西省报考我校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115分。
(2)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对英语要求较高,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3)学校大学外语课程开设大学英语、大学日语,不开设其它语种课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本科学费:文科(文、史、哲)类401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4270元/学年;理工(Ⅰ)类4530元/学年;理工(Ⅱ)类、体育类4790元/学年;艺术类8800元/学年;农林类3750元/学年。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22000元/学年,在俄罗斯学习阶段的学费由奔萨国立大学按海外学生学费标准收取。
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每年800元或1000元。
第十六条 学校已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并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十七条 赣南师范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赣南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赣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咨询、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797-8393638(兼传真)
监督举报电话:0797-8393623
举报邮箱: gnsfdxjw@gnnu.edu.cn
第十九条 本招生章程由赣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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