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管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2023年招生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江西水利职业学院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兼顾“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江西水利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476),报考代码952,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办学性质: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水利厅,学制:五年,校址:江西省新建区北山路99号,邮编:330013
第四条学校历史:学院始建于1956年,前身是江西水利电力学院,隶属江西省水利厅。
第五条专业设置: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大数据与会计、茶艺与茶文化。以就业市场为导向,依据水电行业设计、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的岗位而设置,形成了工程概预算、勘测、施工、管理等涵盖水利水电行业各个领域的较为完整的专业体系,专业与专业之间既相互交叉、又注重差异化发展,为培养触类旁通式的“管理型技术”人才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进行监督,并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学院建立了分层负责、纪委监督、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的招生录取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条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招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录取原则:严格执行对外公布的各专业计划数录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逐个对分数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分数;若语文同分,则看数学分数;若数学同分,最后看外语分数。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按照平行志愿录取原则依次到下一专业排序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九条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入学后,学院以上述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结果的公布:江西省教育厅网站查询;学校网站查询;
2023年五年一贯制各专业招生计划
序号 | 系部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招生人数 |
1 | 水利工程系 | 450205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五年 | 50 |
2 | 水利工程系 | 440602 | 给排水工程技术 | 五年 | 50 |
3 | 建筑工程系 | 440301 | 建筑工程技术 | 五年 | 50 |
4 | 建筑工程系 | 420301 | 工程测量技术 | 五年 | 50 |
5 | 信息工程系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五年 | 50 |
6 | 信息工程系 | 540109 | 茶艺与茶文化 | 五年 | 50 |
第五章其它
第十条收费标准:执行江西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前三年按中专收费,农村、县镇户口交(住宿费、教材费)1100/人·年,城市户口交3850/人·年。后两年按大专收费。学费为5000元/人·年,住宿费为800元/人·年。后两年享受大专资助与奖励政策: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入学与注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江西水利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江西水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联系方式:0791-83847887、83847834
传真0791-86175199,学院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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