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24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动画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吉林动画学院高新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街道三佳社区博识路168号
吉林动画学院双阳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甩湾村委会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互联网金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新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虚拟现实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飞行器控制与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广播电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戏剧影视导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录音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8500元;
动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0元;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8500元;
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摄影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漫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500元;
艺术设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5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工艺美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艺术与科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500元;
包装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8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2800元;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28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2000元。
专升本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动画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学校校内资助设立董事长创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阳光助学金及力行创新创业奖学金。自建校以来,学校成立了学生勤工助学组织——阳光社,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英语语种考生宜报考。学生入学后,提供英语、日语教学(日语教学仅限高考外语为日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秋季高考统招本科录取规则
1.投档原则:按照各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方式:专业成绩承认各省(市、区)统考成绩,具体参看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报考指南;
3.计划调整原则:根据生源实际情况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计划调整;
4.专业录取原则:
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清”(分数优先、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参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
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普通类及艺术类专业均实行招生计划1:1,按各省投档分数从高至低排名择优录取(河南省按文化课成绩×50%+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综合成绩投档);
实施顺序志愿投档省份,艺术类专业按综合分数排名择优录取,综合分数排序计算公式如下: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综合分数=高考文化分数×0.4+专业分数×0.6;表演专业按照专业成绩由高至低排名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戏剧影视导演专业等)综合分数=高考文化分数×0.6+专业分数×0.4。普通类专业按投档分数排名录取。
5.同分录取原则:优先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
6.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
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名录取;
艺术类专业:使用自治区统考成绩,按区平行志愿投档分从高至低择优录取;
7.高考综合改革选科要求:艺术类专业均为不限科目,普通类各专业选科要求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报考专业目录。
8.专业下设方向的,在新生入学后结合个人意愿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升本录取原则
学校环境设计、市场营销、数字媒体技术、飞行器制造工程(无人机制造与应用工程方向)专业面向吉林省开设专升本。专升本报名、考试、录取统一由吉林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原则按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录取原则
学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技术、广告学等专业面向全国高校毕业生开设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对报考的学生进行面试等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博识路168号
联系电话:0431-87021904、87021910、87011156
联系人:王老师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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