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领导下,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
1.省招考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年度招生计划、考生专业成绩分布情况划定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分数线和文化课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分数线和文化课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经辽宁省招考委同意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划定的分数线之上自行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课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自行划定分数线的院校,须在招生章程中说明,并在录取前报辽宁省招考办备案,及时在本校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各专业分数线。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我省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各高校属辽宁省统考范围内并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招生专业,须根据本校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在辽宁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成绩排序办法中,一个专业选择一种或多个专业选择一种,作为本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录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辽宁省艺术类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分计分办法及录取成绩排序办法包括11 种(见附件3)。
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按有关院校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包含在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艺术类专业招生,招生学校如因生源不足承认其他院校专业考试成绩,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辽宁省招考办备案。
4.音乐舞蹈类中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如果计划中明确各“专门化”的招生计划数量,按“专门化”的综合分排队录取;如果不明确各“专门化”的招生数量,按考生加试“专门化”中的最高综合分排队录取。(音乐舞蹈类的“专门化”分类,请查阅附件2)
5.我省艺术类专业按照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投档时辽宁省招考办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将报考该校的文化课合格考生档案全部提供给有关院校,由有关院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录取。辽宁省招考办根据教育部、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检查。
6.辽宁省艺术类考生录取时以所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为主。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二、三批艺术院校(专业)的录取均在第一批普通本科录取前进行。当艺术类考生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录取时间和普通类录取时间重叠时,按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在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前进行。
7.各校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非艺术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8.我省艺术类院校招生各批次投档录取时间安排将在我省录取通知中明确。请各校于2015年6月15日前通过辽宁省普招数据信息管理平台(https://218.25.53.173/)报送2015年在我省招生的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平台上报送的录取原则须与招生简章中一致,由于录取原则不一致产生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6月28日前我办将报考第一批次录取院校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上传到辽宁省普招数据信息管理平台,请相关院校及时下载使用。
请各批次各招生院校录取结果通过我办审核后,及时按附件4要求将本校2015年艺术类招生录取情况传真至我办。有关录取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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