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河北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相关申报方:
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启动《河北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十四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关键五年。做好“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工作,必须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稳中有进、多元特色、规范有序,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为主线,通过统筹资源配置、合理调控规模、严把设置质量,引导高等学校准确定位、突出特色、内涵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持续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主要原则
(一)符合法律政策规定。高校设置事项,应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要,有利于增加高等教育资源有效供给,解决高等教育现实问题,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使群众享受更加充分的教育机会。同时,设置事项应基本具备设置条件,校名符合《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坚持规划刚性约束。坚持“先规划,后实施”,高点定位、统筹谋划,科学确定五年内我省拟实施的高校设置事项。严格依照规划和程序稳妥推进高校设置工作,对于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性。
(三)严格把握举办资质。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举办资质。特别是申请设立民办高校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具有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高尚情怀,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具有举办高等学校的资金实力,具有一定的高等学校办学经验。
(四)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原则上职业教育学校不转为普通教育学校,特色学校不变为综合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升为高等职业学校。从严控制异地办学,新申报设置事项的学校,须不存在跨省异地校区。对确需设立省内异地校区的,严控数量、严把条件。对现存高校异地校区,本着平稳有序原则逐步清理规范。
三、具体政策
(一)继续推动独立学院转设。对于省内未完成转设任务的独立学院,不受数量限制,应全部纳入规划,并按照已明确的转设路径,平稳有序、好中快进地推动转设工作。
(二)合理调整本科高校布局。合理控制增量,优化调整存量。对于有条件的市或举办方,可通过新建、分立、资源整合等方式,设置质量高、特色强、规模适度的普通本科高校。支持2006年及以前审批设立,办学历史悠久、质量优质、效益明显、地方发展急需的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每个类型不超过1所。探索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举办普通本科高校。严格“学院”更名“大学”条件,从严控制同层次更名。
(三)稳步发展职业教育高校。鼓励行业、企业参与举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对于符合设置条件、专业布局合理的技师学院,可按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以优质高等职业学校为基础,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对照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超过2所。
(四)有序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支持基础条件好、办学水平高、特色比较鲜明的高校,依法依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其中,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纳入我省高校设置规划。
(五)规范调整成人高等学校。鼓励现有成人高校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发展。对于独立设置的、已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成人高等学校,在确保平稳前提下,可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对于布局合理、办学基础扎实、符合设置条件的,可改制为其他高等学校特别是高职学校。具有非学历教育基础的,可根据当地需求和自身特色转为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申请材料。高校设置包括新增设立高职学校、新增设立普通本科学校、新增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设立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独立学院转设、同层次更名,以及技师学院、成人高校改制等具体事项,各高等学校、相关申报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事项,对照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文件和支撑材料,并附办学条件表。
(二)明确申报主体。拟纳入规划的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其中,市属高校和省直部门属高校分别由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国有企业所属高校由国有企业提交申请,省教育厅直属高校由高校直接提交申请。拟纳入规划的民办高校,由学校举办者或社会申报方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独立学院转设事项原则上由举办高校和社会举办方共同提出申请。
(三)按时提交材料。请各高等学校和相关申报方,将申报材料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不超过100页),在封面加盖学校(单位)公章,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交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以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PDF版同时发送至hbsjytfzghc@163.com邮箱。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组织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设置事项,组织省高评委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听取高等学校和相关申报方关于前期准备、建设方案以及下步工作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在专家论证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高等教育发展需要,择优纳入《设置规划》。专家评估论证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及时备案实施。《设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省教育厅将提请省政府审定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全国高评委进行评议,我省根据评议意见对《设置规划》进行调整,再报教育部备案。各高等学校和相关举办方按照备案后的《设置规划》,有序做好高校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