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说:“该带(作弊器)照样带。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卖答案者说:“我们有招让你检测不出来,你记住:永远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家长说:“孩子苦了12年,这辈子也就犯这一回事。还能咋的?”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在这些情况下,仍有人投机取巧,采取作弊的方式,下面来盘点四个级别奇葩的作弊方式,简直是一个比一个高级。
第一级别也就是最基础的,就是打小抄。操作很简单,就是把答案写在纸上面,折成小抄。这种比较低端的作弊行为,虽然内容全面,但是风险很高,容易被发现。
第二级别稍微比前面的那种安全一点,估计也是在学生时代用的比较的频繁的,就是利用手掌,指甲盖等,把重要的公式或者内容写在指甲上面,需要很细心,而且视力也要好,不要看不清答案。
第三级别就要高明的多,把答案和笔,可乐瓶等结合起来,这种方式不仅信息量全面,而且还很好操作。但是也是需要有点小技巧的,躲避老师和摄像头,不然就起不了什么作用。
第四种级别可以说是很高明的,利用外界信息作弊,把日常的使用的东西电子化,如荧光笔,电子橡皮,电子眼镜等与外界传递信息。但是现在的检查很严格,容易被检查出来。
虽然现在高考作弊手段越来越高明,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针对越来越高科技的作弊方式,监考手段也越来越成熟。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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