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及省“双减”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等等。
在这次的文件中明确了开办艺体类培训机构的要求:
一、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舞蹈、戏剧类生均面积6平米,办学场所楼层层高不高于3层
二、舞蹈、钢琴、美术教室内的层高隔音采光设施,均有严格要求
三、需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培训类机构不算素质类
五、艺术类按学科类标准设置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人民日报》点明了当前艺术类培训出现的“艺术应试”、艺术考级形态陈旧、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并明确提出“强化对校外艺术教育机构的监管,将办学宗旨、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办学经费、教师队伍、教学计划等纳入考核,并对师资质量、教学内容、收费标准、用户体验等进行动态的综合考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艺术类培训机构未来也会在场地、师资等问题上得到规范。
希望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协作下,能让艺术真正成为陪伴孩子终身发展的兴趣爱好,而非下一个压在学生和家庭身上的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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