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考 | 沈阳建筑大学202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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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学校全称:沈阳建筑大学

2.办学地点及校址:

所有艺术类专业均在主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

3.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95.8万平方米(约合1436.7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7.6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8.2平方米;生师比17.7;专任教师989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91.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6275.7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3712.5元;图书166.7万册,生均图书87.0册。

二、艺术类招生计划说明

1.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使用办法

我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及重点支持政策,结合近几年各省的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经学校研究确定各专业门类的培养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学校2022年不设预留计划。

2.语种限制

我校艺术类专业不限语种考生;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或日语、俄语。

3.男女比例要求

我校艺术类专业在招生录取时无男女比例要求。

4.其他说明

我校招生计划将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审核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设置的招生专业计划,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三、艺术类专业设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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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学费标准发生变化,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为准。

四、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建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建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五、收费情况说明

1.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

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年度缴费。住宿费根据宿舍人数和条件不同按每人900元/年、1100元/年、1200元/年三个标准收取。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已在本章程第三部分专业设置说明中列明。

2.学费和住宿费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根据辽教发【2006】76号文件规定执行退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3.扶困助学的具体措施

我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采取的“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

一是按规定评定发放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的同时,学校还设立校长奖学金(10000元/年)、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多种企业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努力学习,可通过获得奖学金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二是按规定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400元/年,二等助学金2750元/年),同时学校还设立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是积极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手续;

四是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学费减免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报到入学,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五是对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还可获得定餐资助金、雷锋班历任班长资助基金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助学扶困基金等资助。

六、录取办法说明

1.我校艺术类专业遵照有关省份的投档方式及比例规则进行录取。我校在辽宁省美术类本科批第一阶段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

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如采用“3+3”模式,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考生的选考科目不作限定;如采用“3+1+2”模式,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考生的首选科目限定为历史,再选科目不作限定。

2.院校录取原则及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2022年,我校艺术类招生继续统一采用考生所在地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简称省级统考成绩)。在我校列有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凡达到该省相应艺术类统考合格线的考生均可报考。

对于学校所在艺术类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的省份,我校遵照执行其相应的投档、录取政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对于学校所在艺术类批次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的省份,我校在投档的考生中,在其艺术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线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提档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成绩+省级统考成绩)进行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安排专业。

对于报考同一专业且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的进档考生,有明确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有关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省份,录取顺序为:①省级统考成绩较高者;②高考成绩较高者;③高考相关科目分数较高者,科目优先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3.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我校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政策性加分(降分)的有关规定。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联系电话、网址

联系电话:024-24693969

网址:http://www.sjzu.edu.cn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有关省区高考招生政策发生调整,我校将对录取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编辑 / 徽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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