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美术学院、云南艺术学院分别发布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艺考界经过仔细对比去年的招生章程发现,今年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存在一些新变化新机遇:
变化一:新增美术教育专业(刚获批,首年招生),美术统考合格后,即可填报,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录取。
变化二:新增智能交互设计(刚获批,首年招生)、服装设计与工程(首年招生)、艺术设计学(首年招生)专业,招收普通类考生,即不用参加联考、也不用校考,直接按高考文化分录取。
变化三:“省统考类”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更名为美术学(师范)。
变化四:新增的专业对选考科目有要求,智能交互设计专业:“首选科目仅物理”,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再选科目要求:化学”,美术教育专业:“首选科目仅历史”,艺术设计学专业对选考科目不做要求。
以上这些变化,对有部分考生是有利的。比如智能交互设计专业,对选考物理,联考分数不理想,但文化分高的考生就十分有利。再比如美术教育专业,对选考历史,联考不理想,但文化分高的考生也十分有利。
此外,美术教育专业、理论类专业都将在广东统考合格一栏填报志愿,今年新增了美术教育专业这一招生录取的变化也是蕴含着一些机会的。
好好利用这些政策红利,也许虽然你分数没别人高,却能让你顺利考入广美。相反,如果你没有吃透这些政策,即使你分数比别人高,也有可能让你落榜。
每年政策性的红利就那么一点,把握住了就有可能录取到更好的学校,同样的,每年都存在一些政策性风险,如果没有合理规避,就有可能遗憾一生。
今年广美在广东省统考合格一栏填报的美术教育、理论类专业就是如此,机会与风险共存!请各位有意报考广美美术教育、理论类专业的家长务必注意。
好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原文。
01
广州美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058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
邮政编码:510006
昌岗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邮政编码:5102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美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分 “美术类”“设计类”“书法类”“理论类”“省统考类”“普通类”。
在广东省,我校 “美术类”“设计类”“书法类”“理论类”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省统考类”“普通类”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均以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解决在录取阶段的同分上线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均衡,及普通类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我校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广州美术学院佛山校区(校区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紫洞科力远侧地块),根据国家专业目录开设相关专业(具体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采取与校本部相同的招生政策和标准。现阶段,佛山校区学生将在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培养,后续根据佛山校区的建设进程再做整体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各专业培养要求,凡报考我校“美术类”“设计类”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并合格,报考“书法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书法统考并合格(无省级书法统考的除外),且均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才有资格被我校录取。各省级招办对艺术类专业招考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各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面向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书法学、建筑学、风景园林、艺术设计学专业:“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不提再选科目要求”;
2、美术学、艺术管理、美术教育、艺术教育专业:“首选科目仅历史,不提再选科目要求”;
3、工业设计、智能交互设计专业:“首选科目仅物理,不提再选科目要求”;
4、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要求:化学”。
第二十四条 我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各专业按类型组织校考,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时,按“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填报。
我校将组织考生对“美术学类”“设计学类”所包含的专业进行选报,详细办法以我校招生办公室官微(GAFA_ZS)或官方网页(http://www.gzarts.edu.cn“招生就业”专栏)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原则和办法:
1、广东省:
我校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智能交互设计、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教育专业招收普通类考生。艺术类专业分五种类型,分别是 “美术类”“设计类”“书法类”“理论类”“省统考类”。我校各专业按广东省高考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1)“理论类”各专业:
考生需参加广东省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如文化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2)“美术类”各专业:
文化成绩参照广东省美术类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在综合分达到录取条件后,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若考生未被录取至第一专业志愿,则按综合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综合分计算公式: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3)“设计类”各专业:
文化成绩参照广东省美术类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在综合分达到录取条件后,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若考生未被录取至第一专业志愿,则按综合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综合分计算公式: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4)“书法类”书法学专业:
文化成绩参照广东省美术类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综合分计算公式: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5)美术教育专业:
考生需参加广东省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如文化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6)“省统考类”美术学(师范)专业:
考生需参加广东省美术术科统考,统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广东省美术类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投档考生中按艺术类统考专业投档总分(即美术类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7)艺术教育专业:
考生需参加广东省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或书法学统考,统考专业成绩达到广东省统考合格线,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投档总分相同,按投档总分排位先后录取。
(8)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智能交互设计、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
考生不需参加专业考试,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投档总分相同,按投档总分排位先后录取。录取专业的确定,按投档总分排位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
(9)当考生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各专业录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将予以退档。
2、广东省外:
我校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智能交互设计、艺术设计学专业在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四省招生。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在江苏、湖南、湖北三省招生。艺术教育专业在湖南、江西两省招生。艺术类专业分四种类型,分别是“理论类”“美术类”“设计类”“书法类”。
我校各专业按各省高考录取批次进行录取。其中,同一录取批次的专业按先“书法类”,然后“理论类”,再“美术类”,最后“设计类”的顺序进行录取,即先进行前一种类型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下一种类型录取。获得多个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可兼报“理论类”专业,也按上述顺序进行录取。
(1)“书法类”书法学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2)“理论类”专业:考生需参加各生源省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未组织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的省份除外),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如文化成绩相同,则文科生优先。
(3)“美术类”各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在综合分达到录取条件后,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考生未被录取至第一专业志愿,则按综合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4)“设计类”各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在综合分达到录取条件后,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考生未被录取至第一专业志愿,则按综合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5)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智能交互设计、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考生不需参加专业考试,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相同,按各省的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录取专业的确定,按文化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具体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6)艺术教育专业:考生需参加各生源省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或书法学统考,统考成绩达到各生源省统考合格线,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相同,按各省的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具体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7)当考生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各专业录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8)个别省份(例如海南省)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有原始分、标准分等多种分制,我校按原始分进行计算、排名及录取。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我校在广东省外普通类招生专业、在广东省内所有招生专业,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省(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和专业复试。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或经我校招生委员会认定未达我校入学要求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我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粤价[2013]34号、粤价[2007]186号文件执行。学费:“理论类”美术学(美术史)、艺术管理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0000元,其它各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5000元,均不含住宿费。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四人间每生每学年1500元;普通学生公寓五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若有变动,按物价局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缓”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学与资助工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具体措施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84017740、39362077
传 真:020-84017740
电子邮箱: zsb@gzart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arts.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zarts.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20-39325774,18902200072(9:00-12:00,14:30-16:30)
传 真:020-39325774
电子邮箱:jwb@gzarts.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美术学院授权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附:广州美术学院2021年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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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云南艺术学院
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为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学校本科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结合学校办学和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云南艺术学院;办学地点:昆明市;学校部委码:10690;校址(校区名称):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577号(呈贡校区),昆明市五华区科业路23号(麻园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普通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云南艺术学院;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2022年面向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广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吉林、辽宁、广东、浙江、江苏18个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区”)招生。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云南艺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并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决策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全程监督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维护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入学考试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招考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声乐演唱类专业考生应发声器官无疾病,男生身高一般应达到170cm以上,女生身高一般应达到160cm以上;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一般应达到170cm以上,女生身高一般应达到160cm以上;戏剧表演及播音主持类专业考生应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口齿清楚、发声器官无疾病;美术学类、设计学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和影视摄影与制作等专业考生应无色盲。
第九条 我校2022年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省区和报考办法按照《云南艺术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简章》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分专业实行3种招考类别,具体如下:
(一)组织校考的专业: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民族音乐理论)、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舞蹈学、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导演、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录音艺术。
(二)参加省级统考的专业:音乐学(师范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绘画、中国画、雕塑、摄影、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管理。
(三)无需参加专业考试的专业: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
第十一条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实施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校考的专业在外省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统考的专业、戏剧学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均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与监管下进行。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浙江、山东、江苏、湖北、福建、辽宁、广东、河北、湖南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具有未录满专业的报考资格,可在相应专业中进行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各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成绩使用办法、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办法、录取规则如下:
(一)组织校考的专业使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专业合格线在1:4范围内划定(即合格人数不超过相应专业去年实际录取人数的4倍)。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我校根据各省各艺术类本科专业的生源情况自行划定,并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云南省分文、理科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外省不分文理科划定并执行同一条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区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在专业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省区相应专业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不同专业(招考方向)实行两种录取规则:
1.以下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戏剧影视导演、广播电视编导。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高考文化课成绩也同分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和外语三个科目成绩相加的总和排序。若有省区对同分排序规则另有要求,按该省区的规定执行。
2.以下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音乐表演、音乐学(民族音乐理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录音艺术。其中专业成绩同分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高考文化课成绩也同分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和外语三个科目成绩相加的总和排序。若有省区对同分排序规则另有要求,按该省区的规定执行。
(二)参加省级统考的专业使用各招生省区相应类别艺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专业合格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区划定的分数线执行。按照我校与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调确认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于录取前在我校招生资讯网上公布。
(三)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不作专业合格要求,安排在普通类批次录取,执行相应批次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我校与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调确认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于录取前在我校招生资讯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 组织校考的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招,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文理科统一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考试院网站查询,未被录取者不另行通知。
第七章 入学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新生,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坚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理论类和师范类专业为每生每学年8500元,应用类专业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住宿费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13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6人间为每生每学年800元,4人间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宿舍用品自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信息统一在我校招生资讯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对任何以云南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生源省区的相关政策有不一致的,按照生源省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871-65937127,0871-65954207,0871-65954467;
传真:0871-65937128;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577号
邮编:650500
电子邮箱:zb@ynart.edu.cn
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0871-65937136,jubao@ynar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ynart.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云南艺术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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