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表能戴吗?2022高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请认真阅读!避免无意识犯规

艺考生志愿填报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手表能戴吗?2022高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请认真阅读!避免无意识犯规

优志愿

优志愿

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凭《准考证》、身份证、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或打印的河北健康码及14天健康记录截图),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允许考生戴口罩参加考试,在接受检查时须摘下口罩。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提前声明,后果自负。

3.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无字垫板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手表等计时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4.入场时,考生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考场号是否正确。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非经允许不得离场。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再选科目考试当天,需要继续参加本半天下一场考试的,须到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不需要参加考试的,要及时离开考点。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如何配合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为确保高考安全平稳进行,我省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无线收发装置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尽量不要穿戴带有金属的饰品和衣物,入场时须主动将违禁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手表等计时设备等)放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时应双臂张开,配合监考员进行检查。身体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含脚部)等,以及考生的透明笔袋,均要进行检查。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取下眼镜接受检查。检查脚部时,要抬起脚,离地20厘米左右。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考生应按监考员要求进行解释或出示相关金属物品。检查完毕确定无违禁物品后,考生方能入场。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应说明情况,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仍要对考生再次检查。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人考场;对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除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01

违纪行为勿忽视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学生小林在数学科目开考前,看到一道题自己复习时做过,便高兴地拿起笔就在试卷上开始答题,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在高考考场上,根据《考场规则》,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否则,就视为违纪,将受到取消该考试科目成绩的处罚。令人惋惜的是,有许多同学犯下如此错误并非有意为之,而是一时大意造成的。但无论是否主观意愿,只要违背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除此之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02

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为违纪

案例回放:平时考试中,小刘习惯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以便于把握考试时间。高考前老师多次告诫同学们,不能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和计时用表进入考场,但他却认为手表不是电子表是机械表,应该没问题。6月7日上午,语文科目考试进考场时,小刘将手表偷偷带进了考场。在考试期间,他拿出表看了一下时间,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表)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视为违纪。为了防范高科技作弊,我省各考场均配备无声挂钟供考生掌握考试时间作参考。《考场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0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认定为作弊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按规定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个别考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迫的手段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

04

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为作弊

案例回放:刘某是个“手机控”,机不离手。高考前老师就曾告诫过他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但他却不以为然。进场时,刘某偷偷将手机带入考场,并未将手机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突然响铃……当监考老师说他的行为已经认定作弊时,刘某还一脸茫然。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这种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一旦带进考场就算作弊,更别说手机还在考场响起。时下,拥有手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由于手机具有通信功能,是许多作弊分子首选的工具,被禁止带进考场,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闻,最后吃亏的将是自己。

05

考生团伙作弊等最重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一监考老师在英语考试快要结束时,发现一考生一边用左手捂着左耳,一边用右手答题。老师先前觉得奇怪,随后越看越可疑,于是就让考生把左手放下来。当考生的左手放下来时,立刻就露出了马脚---耳朵里戴着耳麦。该生随即被终止考试,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纵深解读:此案例从表面看,是个人作弊,但实际上是团伙作弊的不同环节罢了。个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个集体或一个组织在为其服务。两者联系的手段就是比较先进的电子设备。这种作弊性质恶劣,严重威胁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33号令”对“组织团伙作弊的”等四项作弊进行重处。考生不仅要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而且还可能面临停考1至3年的处罚。触犯刑法的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条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6

违规行为将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并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录取现场,一份考生档案投到某所大学,该考生高考成绩高出学校调档线20多分,也达到了所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体检等方面也合格,结果被退档。退档理由是“该考生不符合我校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条件”。究竟考生在哪里出了问题?原来考生的档案中“其他信息”一栏有这样的记录:该生高考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根据“33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纵深解读:考生诚信档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考生诚信档案及时提供给高校参考。一旦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这一“污点”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有可能影响到高校的录取。

07

山东临沂徐某某被电信诈骗案

案例回放:2016年高考结束以后,山东临沂考生徐某某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随后,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要发放给她2600元助学金。而在此之前,徐某某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但这个电话是电信诈骗人员打来的,最终骗子把徐某某9900元的上大学费用骗走。徐某某在8月21日在跟父亲报案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虽经医院抢救但最终死亡。

2017年4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诈骗人员陈文辉等6名被告,涉嫌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纵深解读:“徐某某案”背后折射出信息安全的巨大漏洞。个人安全意识的淡漠,是导致电信诈骗的直接原因,考生和家长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自身警惕,在发现有诈骗行为时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08

替考入刑案

案例回放:2015年10月,考生虎飞(化名)通过他人联系“枪手”侯雷(化名),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飞参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考试时,侯雷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当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考生虎飞在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雷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飞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飞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最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雷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虎飞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纵深解读:以身试法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条新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罪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替考行为,还是本应参加考试的考生让他人替考,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使用优志愿小程序

快速查找院校、专业分数线!

优志愿

输入考分,智能推荐能上的大学!

来源:《2022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指南》,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往期精彩回顾

选大学的10点忠告!附大学好专业推荐!很稳定的大学专业盘点!工作稳定,生活稳定,而且越老越吃香!河南202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分析来啦,少数民族考生仍享加分政策

优志愿

“在看”点这里~

首页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主页-艺考号-艺考生志愿填报-手表能戴吗?2022高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请认真阅读!避免无意识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