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美术学院、中国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浙江传媒学院分别发布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详情如下:
01
四川美术学院
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称:SiChuan Fine Arts Institute,国家标准代码:10655),创建于1940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学科、专业齐全的公办综合性美术学院。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我校现有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和虎溪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两个校区,占地1106亩。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四川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四川美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表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美术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我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执行我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本科招生的决议,组织领导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我校招生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我校根据招生工作需要,组建赴各校外考点招生工作组,在我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各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无预留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我校保留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的权利。2022年拟招生专业如下:
(一)虎溪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
(二)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08号)
注:住宿费每人1200元/年(四人间)。我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如上级部门或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我校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
(二)身体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非色盲。
第五章 报考要求和招考办法
第十一条 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省统考和我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高考后直接填报我校志愿即可,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理论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或书法类统考且成绩合格,省统考的具体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确定的要求为准。符合以上报考条件的考生,高考后志愿填报我校即可,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书法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类统考且成绩合格(未组织省级书法类统考的除外),并参加我校组织的书法类校考。书法类校考分为网络远程初试和现场复试两个阶段,报名考生按要求参加网络远程初试,初试只评合格与不合格,初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现场复试。
书法类以现场复试总分排序,现场复试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专业合格线的考生获得我校书法类《2022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合格证》,合格证发放数量不超过上年书法类录取人数的4倍。
第十四条 报考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的艺术统考,省统考的具体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确定的要求为准,我校通过省统考成绩对报名考生进行初选,初选合格考生方可参加相应专业类的现场考试。
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按专业类以现场考试总分排序,专业考试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专业合格线的考生获得我校相应专业类《2022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合格证》,合格证发放数量不超过上年相应专业类录取人数的4倍。
第十五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须在本科阶段完成英语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六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六条 按照我校校考与省统考的科类对应要求(详见本章程第五章),考生应在符合高考省份公布的省统考合格要求的基础上参加我校校考,未组织专业统考的省份及省统考未涵盖的专业除外。如经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复核,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则报考我校的专业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我校校考的考生,只能在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书法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可兼报。报名考试费为220元/人。
第十八条 报名和考试安排
我校校考具体安排及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凡符合四川美术学院2022年校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网上报名与缴费手续。未按规定流程报考或报考手续不全的视为报考不成功,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科目
书法类网络远程初试考试科目:书法基础。
书法类现场复试考试科目: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
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考试科目:素描、色彩、命题创作三科。
设计学类考试科目:造型综合、设计综合两科。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大纲》,学校保留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调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的权利。
第七章 志愿填报
第二十条 普通类、书法类:
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志愿系统填报我校专业志愿。
第二十一条 理论类、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
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志愿系统填报我校专业志愿,并于2022年6月按要求在我校招生处微信公众号“川美招生”填报专业(方向)志愿。未按时按要求填报专业(方向)志愿的考生,由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业(方向)。
考生省报专业志愿顺序须与我校网报专业志愿顺序一致。若因填报不一致影响所录专业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八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录取的政策和规定,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均文理兼招,录取原则不区分文理科按统一标准录取。已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份,我校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
思想政治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我校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普通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并安排专业,单科成绩不作要求。文化总分排名并列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二)理论类专业:符合理论类报考条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科成绩不作要求,不区分文理科,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并安排专业。文化总分排名并列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三)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书法类专业:
符合报考条件,对应专业类校考合格,文化课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对应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我校划定的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科成绩不作要求,不区分文理科,按综合分排名从高到低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
综合分=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满分×60+高考文化总分÷高考文化满分×40
综合分测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如遇综合分相同的,则依次比较专业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四)若志愿填报专业均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由我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五)录取排名方式:
1.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设计学类: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按录取原则重庆考生单独排名录取,重庆市外考生全国排名录取。
2.书法类和理论类:按录取原则全国排名录取。
3.普通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高考文化成绩加分政策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承认政策加分,按高考原始分划定控制线和进行录取工作,满分不是750分的按750分折算。
第九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复测。凡复查或复测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我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办法。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文件执行。
(一)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3300元/年)。
(二)我校奖(助)学金包括: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标准为当年应缴学费的100%)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4500元/年、2500元/年、1500元/年)。
2.励志奖学金(标准为1500元/年)。
3.单项奖学金:奖励类别包括科研成果奖励、创作成果奖励、综合素质奖励、创新创业奖励及专项奖学金(标准为100元至10万元/项)。
4.助学金: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
5.勤工助学金:我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为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支付报酬。
(三)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我校不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未在任何省市、任何中学建立生源或生源培训基地。我校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我校授权以我校或我校委托名义进行招生宣传、考前辅导等活动的,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保留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调整考试方案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网址:https://www.scfai.edu.cn/
我校招生网址:https://www.scfai.edu.cn/zsb/
招生处电话:(023)65921056,传真:(023)65921055。
招生处官方微信公众号:川美招生
第三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我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921038,邮箱:jiwei@scfai.edu.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简章、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变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对本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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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国音乐学院
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
第五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1.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校长办公会领导,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2.学校设各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各院系本科招生工作,受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业务领导。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系主任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实施机构与决策咨询机构
1.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长办公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2.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咨询机构。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学服务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各系(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附中校长及1名教师代表组成。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招生制度对全校本科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组长由学校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督查与信访办公室主任、教师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各系(中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北京市师范生计划只招收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学校按照当年考试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剩余计划调剂。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全部调档
2.加分政策:无政策性加分
3.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对于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六省市的选考科目要求为不限;对于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八省市的首选科目要求为历史或物理,次选科目要求为不限。
4.录取原则
院系 | 专业(招考方向) | 录取原则 |
音乐学系 (中国音乐 理论研究院) | 音乐学 (音乐学理论) |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 (不含政策性加分) 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按“高考成绩折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 “高考成绩折算分”相同时, 按照线上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
教育学院 | 音乐教育 (音教声乐特长) | |
音乐教育 (音教钢琴特长) | ||
音乐教育 (音教师范声乐特长) | ||
音乐教育 (音教师范钢琴特长) | ||
音乐教育 (音教声乐特长西藏) | ||
艺术管理系 | 音乐学 (音乐管理) | |
作曲系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作曲) |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 (不含政策性加分) 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按照复试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
声乐歌剧系 (中国声乐 艺术研究院) | 音乐表演 (中国声乐民族) | |
音乐表演 (中国声乐美声) | ||
管弦系 | 音乐表演 (管弦乐器演奏) | |
国乐系 | 音乐表演 (中国乐器演奏) | |
钢琴系 | 音乐表演(钢琴) | |
指挥系 | 音乐表演(指挥) |
高考成绩折算分=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理)x100
5.说明
1.1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招考方向):
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2 音乐教育(音教声乐特长、音教钢琴特长、音教师范声乐特长、音教师范钢琴特长、音教声乐特长西藏招考方向):
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3 音乐学(音乐管理招考方向):
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其中,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1.4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招考方向):
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5 音乐表演(指挥招考方向):
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6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民族、中国声乐美声、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管弦乐器演奏招考方向):
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7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划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8 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若设有两批(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高线为准。如果有不设定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或所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能对应我校性质的,我校自行认定。
1.9 海南省考生高考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2.外语科目成绩要求:音乐学(音乐管理招考方向)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3.体检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
4.师范生体检要求:报考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5.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6.师范生就业:师范生就业政策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执行,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音乐学专业与音乐教育专业各招考方向(除音教师范声乐特长、音教师范钢琴特长招考方向)每学年8000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各招考方向每学年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每学年10000元。音乐教育专业(音教师范声乐特长、音教师范钢琴特长招考方向)按北京市师范生相关政策执行。
2.根据学校规定和安排,入住1号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每学年750元,入住2、3号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每学年900元。寒假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关闭不开放。原则上北京生源一律走读。
3.学费等有关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批复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发放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困难。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2000元。建议学生在生源地进行贷款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4887367,电子邮箱:ccmzhaosheng@163.com,学校官网网址:https://www.ccmusic.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bkzs.ccmusic.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10-64887178。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举办考前辅导班的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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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录取情况(音乐学专业)
中国音乐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录取情况(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中国音乐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录取情况(音乐表演专业)
03
武汉音乐学院
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武汉音乐学院。学校代码:1152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邮政编码:430060。法人代表:胡志平。
第五条 办学层次、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 2022 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下达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报考我校考生所报专业属生源地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校考成绩无效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 对组织校考招生专业, 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执行时,如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不一致,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均按照 750 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满分非 750 分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先按 750 分制折算(高 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 )。
第十三条 2022 年我校招生各专业录取办法:
专业 | 录取办法 |
音乐表演 专业代码:130201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专业结 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 专业代码:130202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 A 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以湖北省音乐学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统考成绩,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 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 文化课成绩÷750×100×40%)。 |
音乐学(戏曲音乐)专业代码:130202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 750×100×40%)。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专业代码:130203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专业结 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表演 专业代码:130204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学 专业代码:130205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 A 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以湖北省舞蹈学 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统考成绩,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 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 计划, 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编导 专业代码:130206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80%+高考文化课成绩÷ 750×100×20%)。 |
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音乐编辑与制作) 专业代码:130308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 750×100×30%)。 |
音乐治疗 专业代码:130210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 A 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以湖北省音乐学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统考成绩,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 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 文化课成绩÷750×100×40%)。 |
音乐教育 专业代码:130212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 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 750×100×30%)。 |
第十四条 成绩同分的录取办法:
(1) 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舞蹈学专业:投档成绩相同, 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 音乐教育、音乐学(戏曲音乐)、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非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专业:总结构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非湖北省考生报考舞蹈学专业:专业结构成绩相同, 则按专业结构成绩中分值比例最高的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述成绩仍相同, 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公布的 2022 年度高考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湖北省考生报考公布了在湖北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方向)。招生专业(方向)和计划以《湖北招生考试》公布的为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其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 学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语不限语种, 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七条 在 2022 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 有缺考科目或违纪作弊的考生一 律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戏曲音乐、钢琴调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治疗、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学费每生15000 元/学年,音乐学(音乐管理)学费每生11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1320元/学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章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招生咨询、监督、申诉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招生咨询电话:027-88076720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wyzb@whcm.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ks.whcm.edu.cn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 1 号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430060
学校官网:https://www.whcm.edu.cn/
监督与申诉电话:027-88067292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武汉音乐学院 2022 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武汉音乐学院授权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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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武汉音乐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
04
浙江传媒学院
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浙江传媒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1647
三、校址
杭州钱塘校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学源街998号
桐乡乌镇校区: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逾桥西路998号
四、层次
本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高等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浙江传媒学院
证书类型: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传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二)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学校根据各省份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学校申请的调档比例一般为100%。
2.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院校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考试院(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自新高考改革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3.学校认可各省份考试院(招生办)对考生的加分政策,但加分分值最高为20分,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加分后的成绩,综合考查德智体状况和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
4.对于进档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科目分数排序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自新高考改革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方式。
6.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含传播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中实行专业组平行投档的省份,专业调剂录取只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7.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115分以上(含)。
8.报考传播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高考成绩要求105分以上(含)。只招收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9.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新高考招生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高考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艺术类各专业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礼仪文化)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文化折算分【注释①】达到70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注释①】4:6比例的综合分【注释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注释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双语播音)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外语单科成绩105分以上(含),考生文化折算分【注释①】达到70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注释①】4:6比例的综合分【注释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注释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录音艺术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文化折算分【注释①】达到75分以上(含),按文化折算分【注释①】排序择优录取,文化折算分【注释①】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节目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摄像)、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摄影与制作)、摄影、戏剧影视文学、数字媒体艺术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文化折算分【注释①】排序择优录取,文化折算分【注释①】并列的按高考相关单科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比较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相应统考类别(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择优录取。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摄影与制作)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表演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注释①】6:4比例的综合分【注释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注释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相应统考类别(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择优录取。只招收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动画、动画(漫插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2个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注释①】5:5比例的综合分【注释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注释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相应统考类别(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择优录取。
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考生外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注释①】5:5比例的综合分【注释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注释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外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按各省相应统考类别(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择优录取。只招收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艺术与科技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注释①】6:4比例的综合分【注释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注释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相应统考类别(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择优录取。
以上各专业(方向),按各自录取原则排序后,排序成绩仍并列的将按高考相关单科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相关单科的比较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
2.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院校第二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份考试院(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投档考生,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专业志愿顺序以高考志愿填报顺序为准,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录取排序相同)优先考虑第一志愿。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考生专业合格成绩对应相符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含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摄影与制作)、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4.我校2022年实行全国计划招生的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礼仪文化)、播音与主持艺术(双语播音)、录音艺术专业(方向),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由学校自主划定艺术类文化分数线。
5.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2022年实行全国计划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高考总成绩为实考分,不含政策加分。其他分省计划专业认可各省份考试院(招生办)对考生的加分政策,但加分分值最高为20分,根据考生加分后的成绩,按照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查德智体美劳状况和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
6.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新高考招生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高考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四)港澳台侨联招专业录取办法
普通类及艺术类专业,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投档录取。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术科考核且成绩合格。
(五)录取原则中单科成绩要求
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份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文化折算分=考生高考总成绩÷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100。
全国计划专业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分省计划专业考生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对于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以及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以各省划定的特殊类型招生线为准。
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考试总分和普通类考生文化考试总分不一致的省份,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以该省给定的参考分数为准,如未给定参考分数的省份,参考分数=(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普通类考生文化考试总分)×艺术类考生文化考试总分。
相关专业综合分计算方式(专业满分以100分计):
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礼仪文化)、播音与主持艺术(双语播音):综合分=专业分×40%+文化折算分×60%。
动画、动画(漫插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2个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综合分=专业分×50%+文化折算分×50%。实行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的省份,按各省份考试院(招生办)相关规定执行。
表演、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艺术与科技:综合分=专业分×60%+文化折算分×40%。音乐表演(器乐)招生器种为钢琴、琵琶、扬琴、二胡、古筝、竹笛、小提琴、大提琴。实行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的省份,按各省份考试院(招生办)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
1.普通类:广播电视工程6300元/学年,除广播电视工程外的其他工科类专业、广播电视学5500元/学年,传播学(中外合作办学)28000元/学年;其他普通类专业4800元/学年。
2.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礼仪文化)、播音与主持艺术(双语播音)、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节目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摄像)、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动画(漫插画)、摄影10300元/学年,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28800元/学年,表演、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导演58000元/学年;其他艺术类专业9000元/学年。
3.各专业(类)学费详细信息,考生可查看我校公布的《2022年本科招生简章》。
(二)住宿费标准
1600元/学年
十四、资助政策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等),同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十五、其他须知
(一)考生报考专业就读校区可查看我校公布的《2022年本科招生简章》。
(二)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动,按2022年浙江省物价部门统一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浙传华策电影学院学生不得转出至其他二级学院各专业学习。
(四)本章程由浙江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等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十六、网址及联系方式
浙江传媒学院本科招生网:
https://zsw..edu.cn
电话:0571-86832600、0571-86832630
邮箱:zs@.edu.cn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1-8683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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