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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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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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代码:1042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 办学地点:

1. 市北校区: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邮编:266033

2. 黄岛校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邮编:26652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邮编:266520

3. 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1号, 邮编:273400

第九条 招生范围:学校依据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学校前身是1952年12月创建的“山东省青岛建筑工程学校”。1953年6月由山东省划归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领导。1960年6月升格为“山东冶金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此后,学校隶属关系几经更迭,办学层次不断提升。1978年更名为“山东冶金工业学院”,恢复本科招生,隶属冶金工业部。1985年9月更名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199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8年11月划转山东省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管理体制。2004年5月更名为“青岛理工大学”。2005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建校以来,学校构筑起本专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培养了16万多名科学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高级人才。

学校现辖市北、黄岛、临沂三个校区,市北校区地处青岛市区,黄岛校区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校区位于沂蒙革命老区费县。占地面积约216.55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00.34余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约219.73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59多亿元。

学校现有教职工2430人,其中专任教师1521人。师资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597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039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18人,副高级512人;博士生导师66人,硕士生导师633人。学校有全职日本工程院院士1人,特聘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外籍俄罗斯联邦科学院院士1人。现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3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3人;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领军人才1人,泰山学者11人,泰山学者青年专家3人,香江学者2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首席专家5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4人,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青岛市创新领军人才7人;拥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国家“万人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1人,山东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学团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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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有13个教学院部。拥有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2个二级学科硕士点、7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63个本科专业,土木工程获批山东省首批一流学科,机械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获批山东省一流学科(培育);拥有冶金炉渣高效资源化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城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教育部工业流体节能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40个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创新引智基地(111计划)、山东省高校蓝色经济区工程建设与安全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省高校水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省高校激光绿色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省高校滨海城乡建设工程材料性能提升与绿色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青岛示范中心、海尔-理工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等。目前在校普通本专科生31070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600人。

学校贯彻党的办学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创新、社会公允和以人为本,秉承“百折不挠、刚毅厚重、勇承重载”理工大学精神传统;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目前,学校正朝着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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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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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专业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因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注意事项:

1. 美术加试:凡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具备绘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根据成绩及招生计划确定建筑学专业新生名单,加试不合格的新生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2. 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为临沂校区。

第二十条 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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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普通文理专业录取原则:

1.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予以录取;在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当进档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3.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投档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当地招生考试主管机关要求执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分数相同学生,首先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如出现志愿计划数不对等、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分高低顺序进行专业投档。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4.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5.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果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6.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实行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加权综合分(综合分计算方式由当地招生考试主管机关确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依据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的,首先参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的,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

2. 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3. 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招;对于艺术类专业明确要求按照艺术类分文理科单独安排招生计划的省份,专业录取时按照录取原则依据招生计划分艺术类文理科单独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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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贷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改革,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助、补、减”资困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宝钢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以及宗倬章先生奖学金、青岛银行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通过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门设立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根据当年具体报考情况评选,分为两等:一是全额奖学金,15000元/人;二是半额奖学金,7000元/人。新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制,由考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具体事宜详见学校迎新网,咨询电话:0532-8507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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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1. 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 E-mail: zhshb@qut.edu.cn

3. 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

4. 学校校园网:http://www.qut.edu.cn

5.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招生办公室

6. 邮编:26603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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