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科技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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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山东科技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科技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24。
第七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科技大学。
第九条 学校在青岛、泰安、济南三地办学,主校区在青岛。
第十条 就学地点: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在青岛校区就读。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
山东科技大学建校于1951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工科优势突出,行业特色鲜明,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省属重点大学。学校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山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
学校在青岛、泰安、济南三地办学,总占地面积243万平方米(3640余亩),建筑面积145万平方米。设有19个学院、9个教学系(部)、4个科研机构和1个独立学院。有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4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2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3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8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84个本科专业。现有在校生4万余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5400余人。
学校有国家级特色专业7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3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学校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高校。近年来学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70余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考试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
艺术类各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报名:
凡符合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确定的报考条件并具有一定的艺术基础和技能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七条 考试:
1.专业课考试:
美术类使用各省的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外省的音乐学考生,使用所在省的音乐学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山东省音乐学考生,根据教育厅统一要求,需要参加我校组织的音乐学专业测试。
2.文化课考试:
考生在所在省份办理报考类别和文化考试报名手续,参加所在省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课考试。

第五章 录取和资格复查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山东省音乐学专业的考生,执行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综合分折算办法分别为: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对于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若综合分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外省的艺术类(含美术、音乐)考生,使用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成绩,按照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在投档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省级招生查询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费规定: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6057077
招生监督电话:0532-86057195
学校网址:http://www.sdust.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ust.edu.cn
邮箱地址:zsb@sdust.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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