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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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学校代码:10868

第五条 学校地址:1.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小珠山校区)

2.青岛西海岸新区山川路1568号(大珠山校区)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科学确定2023年招生计划规模,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2023年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批次:各招生专业录取批次均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2.录取原则:依据各省规定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其相关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收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3.进档考生排序方法: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美术类专业: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6.我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本科护理学、口腔医学、助产学、康复治疗学、专科护理专业要求无色弱、无色盲、无肢体残疾。

第十六条 本科英语、翻译专业限英语语种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及格(如满分150分须90分)及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报。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校网站查询等。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颁发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真:0532-86728555

网址:http://zsb.qdbhu.edu.cn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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