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860
第六条 学院校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旅游大道10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科(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有关实施细则,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参与招生考试工作,建立健全有关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政策
第十一条 2024年学校计划面向山东省招收三年制高职(专科)生,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招生计划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凡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山东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
1.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的考生,山东省2024年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艺术专业类别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报考。
2.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山东省2024年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艺术专业类别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培养方向为中国舞,请舞种为国际标准舞和流行舞的考生慎重报考。
3.戏曲表演、戏曲音乐专业的考生,2024年戏曲类专业省际联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艺术专业类别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报考。戏曲表演专业仅限京剧表演且行当为老生、武生、青衣(花衫)、武旦(刀马旦)、小生、老旦、花脸(铜锤花脸、架子花脸、武花脸)报考;戏曲音乐专业仅限京剧器乐且乐器为京胡、京二胡、月琴、三弦、阮、板鼓、大锣、小锣、铙钹报考。
4.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报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录取批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安排依次进行。录取结果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未被录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定选考科目范围。
第十六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须改学我院公共外语(英语)。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我院不进行艺术类专业测试,各专业认可省艺术类统考、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成绩。普通类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戏曲表演专业录取时按行当分列招生计划;戏曲音乐专业录取时按乐器分列招生计划。戏曲表演、戏曲音乐专业的招考方向:京剧。
第十九条 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舞蹈表演,实行平行志愿,要求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业相应类别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相应子科类山东省2024年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达到山东省统考专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比例要求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确定。综合成绩中,高考文化课成绩占比50%。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750/300×50%。
第二十条 戏曲表演、戏曲音乐,不实行平行志愿,要求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相应类别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联考成绩合格,按照省际联考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春季高考录取原则:按照专业类别对同批志愿进档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技能拔尖人才招生录取,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对复查或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旅游大道10号
咨询电话:0531-82158317
学校网站:www.sdvca.edu.cn
监督电话:0531-82158218
电子邮箱:sdvca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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