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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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校全称 |
上海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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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
总校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88 号; 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龙水北路999 号; 每学年根据学校实际教学安排,在总校区或徐汇校区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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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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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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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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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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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上海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校招生工作;上海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我校招生日常工作;上海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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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和备案审批结果为准。 (二)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 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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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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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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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一)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二)“园林技术”、“风景园林设计”、“花卉生产与花艺”专业色盲、色弱不宜报考;“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专业色盲不宜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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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录取规则 |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按当地确定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2、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3、各专业无级差分;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如有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4、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能调剂录取的予以退档。 (二)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通过征集志愿后投档,投档人数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缺额数。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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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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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
总校区:每生每学年1200元 徐汇校区:每生每学年760元 (沪价费〔2003〕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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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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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部监督。 举报电话:021-59889060(工作日8:3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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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www.网址未加载/ 招生信息网:www.网址未加载/zs 学校微信公众号:上海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咨询电话:021-59889077、18817246709、18721878673(工作日8:3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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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须知 |
本章程由上海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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