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西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工业大学,中文简称为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英文全称为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PU。校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分别为友谊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邮政编码:710072)和长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祥路1号,邮政编码:710129)。
第三条 西北工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以发展航空、航天、航海(三航)等领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特色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工业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西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同时达到两校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组长由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挂靠在教务部,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本科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长由各学院相关负责人担任。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录取工作以及部分招生形式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八条 西北工业大学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西北工业大学主页(http://www.nwpu.edu.cn)、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nwpu.edu.cn)、西工大招办微信公众平台(zsbnwpu)、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政策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九条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西北工业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汇总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以集体决策、质量优先为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一条 西北工业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具体情况按照与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符合西北工业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严格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在投档成绩整数位相同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分数高低安排专业: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其中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甘肃考生只能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西北工业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学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西北工业大学除强基计划招生外,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满足多项加分政策的,只能取其中加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西北工业大学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一条 西北工业大学艺术类产品设计专业,按当年公布的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二条 强基计划、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等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西北工业大学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 西北工业大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筑梦计划”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西北工业大学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
第二十五条 不限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外语授课主要以英语为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为建筑学、产品设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当年发布的收费公示。其中,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6600元/年,三、四年级按学分计,每学分400元,三、四年级总学分不高于80学分。各大类学生在专业确认后按所确认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西北工业大学实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开通“爱心直通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西北工业大学承诺决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招生章程由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西北工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费用。以西北工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
邮编:710072
电话:029-88460206
传真:029-88492310
电子邮箱:ao@nwpu.edu.cn
网址:http://zsb.nwpu.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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