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本科)
第二条 学校代码:14030
第三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神禾三路268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层 次:本科 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校简介:学校始建于1992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资格证书的本科高等院校,是教育部首批本科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院校。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学生为本,构建了以工学为主,信息类专业为特色,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了以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工程等6个学科专业群。
2018年12月18日,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职业大学,学校名称暂定为“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本科)”。
学校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大学城,校园占地600亩,校舍建筑面积21.24万平方米,多功能教学大楼、工程实训中心、图书馆、体育馆、公寓楼、塑胶操场等。学校开设专科专业37个,本科专业10个,学校围绕国家战略、陕西需求和信息类专业群建设需要,设置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大数据与云计算学院、软件学院、人工智能学院、数字经济管理学院、交通工程学院、理工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工程实训中心、电子实验实训中心、计算机实验实训中心、交通实训中心等4个实训中心。学校实训教学环境完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先进,校园网无隙覆盖,图书馆鸿函钜椟,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建有各类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实训室)172个,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98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并监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或举报。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制定分省来源计划,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是本年度参加高考的毕业生。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对身体健康、思想政治品德合格和高考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生源地各项加分(降分)政策予以认可。不限制应试语种,学校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本科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对专科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抄送的最终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为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帮助)方式,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电话:029-85610683、85610685、85610689
传真:029-85610805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神禾三路268号
邮政编码:710125 网址:www.网址未加载
电子邮箱:549827609@qq.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