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收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招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为“申请-考核”制。“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入学申请人,选拔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以个人申请审核取代统一入学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对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协调与监督;在研究生院指导下制定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参加“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考生学历、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报考专业、学科领域或相近领域工作满六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修完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学位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交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部门盖章的成绩单);已在所报考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两篇与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相当的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排名前三名)。同等学力考生不得跨一级学科报考。
(三)英语水平。英语水平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CET-6≥426(合格)或CET-4≥497(良好)或IELTS≥6.0或TOEFL≥85或已在英文国际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国外留学并获得教育部学位学历认证。
(四)学术水平。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者第二作者(硕士生导师第一作者)发表一篇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或 SCI 收录期刊论文;
2.以第一发明人或者第二发明人(硕士生导师第一发明人)授权与报考学科相关的一项发明专利;
3.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4.取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一项(排名前两名)、或二等奖一项(排名前三名)、或一等奖一项(排名前五名)。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请-考核”制工作程序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综合考核和择优录取四个环节。
第八条个人申请。申请者须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二)两位专家推荐书;
(三)学术成果原件(如论文、专利、获奖或其他成果)或证明书;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招生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资格审查。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择优拟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批,附件材料由学院留存备查。研究生院网上公示资格审核通过者名单,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者方能参加学院综合考核。
第十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考核小组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学科背景、理论基础、专业基础、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将在考核工作细则中提前公布。
第十一条择优录取。学院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网上公示。
发放录取通知书前,我校向所有拟录取的非定向博士生所在档案单位调取人事档案和政审;所有拟录取的定向博士生须与我校和所在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监督与问责。学校及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均应设立招生违规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规定将“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方案、学院工作细则、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名单、进入综合考核名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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