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抢公交车方向盘?告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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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抢公交车方向盘?告辞!

1月24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终于做出了一个大家都喜闻乐见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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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没有看错,抢夺方向盘的人终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是第一个,但绝对不是最后一个。

相信去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因抢夺方向盘而发生公交车坠江事件大家一定都还有印象,这事震惊了全国,当然也震惊了司法部门。

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其中,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虽然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一直就有,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实际上,现实的执法标准往往不是这样。在过去不少案件的处理当中,一些司法机关不认为抢方向盘是多么严重的事,因为这些人大都不是些中年妇女,就是年龄大的大爷,也有少部分年轻人,总归都是些比较自私自我的人,他们没有公共安全法律意识,也不管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只是一味的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如若不满足她们,她们就会采取破坏行为。比如,2015年,一位女乘客由于没有听到广播坐过了站,于是迁怒司机破口大骂。司机忍无可忍还嘴,女子竟突然冲向司机并抢夺方向盘,车辆失控撞向行道树,车头受损,车上乘客也有不同程度撞伤。

实际上,这个法律在其他国家早已出现。比如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山区高速路上,一名喝了酒的灰狗巴士乘客辱骂和殴打司机,被同车乘客制服,在下一站被警察带走。 随后,法院判决他攻击司机1年刑期、殴打司机和乘客年刑期、危害公共安全7年,累计判刑10年,罚款5000美金。甚至在被乘客制服过程中此人的反击行为,也被被定性为殴打乘客。

这次司法解释回应了公众保护方向盘的诉求,明确了只要实施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足以严重威胁公交车安全的行为,就应该定罪量刑,统一了执法标准,有效震慑了公交车上的犯罪,而不是再把这样的行为当成“不文明”来处理。

只有用法律管起管住乘客,用制度让司机懂得从容,不必等到出了大事才“大刑伺候”,这样才能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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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鸿亮

编辑:徐鸿亮

审核:汤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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