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征兵】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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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征兵】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新时代征兵工作,吸引更多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征兵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军事机关政治工作部门,每年年初联合制定征兵宣传工作方案和征兵宣传提纲,及时召开征兵宣传会议进行部署。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加强全域宣传力度,打造专业化团队,制作精品素材,提高宣传质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征兵宣传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畴,安排辖区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及移动通信、电影院线、公交视讯和户外广告牌等公共平台资源,常态化开展征兵宣传。各高校要将兵役法规、征兵政策等纳入学生思想政治课内容和教学计划,落实课时,计入学分;在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发给征兵宣传手册,利用每年学生军训、毕业生“双选会”“就业招聘会”等时机,设立征兵宣传和应征报名服务站;依托校内电视、网络等媒体播放征兵宣传片,在校级门户网开辟征兵宣传专栏,广泛发布征兵政策、入伍流程等;发动院系老师、辅导员等一线力量,精准组织动员学生应征报名。

二、弘扬拥军优属传统。各地、各高校要为大学生新兵建立“一人一档”管理制度,对异地入伍的大学生,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后60天内,及时发函到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证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收到喜报后应及时通知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从我省入伍且就读高校在我省的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本人意愿,60天内将其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至学校所在地,退役后凭相关证明到征集地公安部门恢复户籍,并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其中,高校在校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为现役、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发春节慰问信;参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等,其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2021年起,凡从安徽省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兵役机关统一为其父母购买医疗补充保险,所需费用通过兵役征集费统筹安排。

三、完善复学升学政策。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培训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要求,仅需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其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所在学校可按学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上半年在我省高校报名参军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且已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仅需答辩评审合格即能毕业的,就读高校于入伍前开辟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毕业班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参加评审,合格的于当年7月份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校应发给学位证书。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可按学期复学,保持学业连续性;退役后复学,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退役后复学,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大力度升学优惠,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全国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专项计划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执行。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优化经济补助标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按每人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高校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符合毕业条件,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的高校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专科按每人不少于10000元的标准、本科按每人不少于12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军,分别按每人不少于15000元、20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对外地返乡、假期返校应征大学生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的,由兵役机关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各地现行标准已超过5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以上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兵役征集费支出。

五、加大定向招聘力度。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由我省征集入伍的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普通退役军人可以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专武干部一般应面向退役军人招录;政法干警、公安特警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专门招录退役军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聘计划,各地也可安排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包括高校毕业生入伍后退役和在校生、新生入伍后退役复学完成学业人员)参加招录(聘)的年龄和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其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选调生招录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在村、社区干部招录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同时鼓励返乡待业退役大学生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社区)“两委”班子的选举。

六、鼓励企业招聘用工。全省每年安排国有企业招聘总数5%左右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并实行工资计划单列,招聘信息同步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各级兵役机关要会同辖区内大中型国企,研究探索融选拔、储备、培养、征集为一体的企业征兵模式,在服役期间保留劳动关系、保留岗位职位,退役后纳入人才体系、优先培养使用。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对与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支持退役就业创业。依托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专区或创业专席,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逐步建立包含场地资金扶持、示范项目培育、创业人才培训、法律政策咨询等促进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个人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其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八、提高兵役服务质量。每年1季度、3季度,各级兵役机关和各高校建立24小时征兵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征兵网维护管理,及时录入征兵数据、发布工作信息、受理信访咨询。加快推行征兵体格检查、联合考核“一站式办理”,县级兵役机关、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一站式服务”工作模式,逐步引接和开发病史筛查、学历核验、网上联考等信息化平台,在确保征集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征兵组织实施流程。按照合肥、滁州市的高校征兵“两站两服务”试点做法,全省有条件的高校要全面推开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一体化”平台建设。

鼓励具备军民通用专业技能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相当于本科、大专学历,落实入伍优先措施和相关待遇。

九、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基层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地结合征兵任务研究确定,统筹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高校每征集1名大学生入伍,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应补助其1000元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从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中列支。从2021年下半年征兵起,各高校在寒暑假期间,可按不高于100元/人·天、全年不超过30天的标准,给高校征兵工作人员(含参与征兵工作的辅导员)发放工作补助,所需经费从兵役机关补助的征兵工作经费中支出,如有不足,从高校就业工作经费中支出。具体办法由各高校根据实际制定。

十、加大考评奖惩力度。省征兵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1次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市县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报批后组织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受到省表彰的先进个人,由省征兵办公室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所需经费从现有兵役征集费预算中统筹解决;先进个人符合晋级晋职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优先考虑。对保质保量或超额完成当年大学男生征集任务的普通高等学校,经高校申请,由省教育厅按照该校征集专科类男性大学毕业生数量的1.2倍增加其下一年度高考专科大学男生统一招生计划。未完成年度征兵总任务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大学生征集任务,以及连续两年退兵超过比例或发生责任退兵的市县,不得参加下一届“双拥模范城”评选;高校未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的,其主要负责人要向省征兵领导小组、省教育厅说明情况,并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文件未尽事宜,以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准;我省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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