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工智能在文艺领域
更高维度的交互与协同
肖涵予 孙佳山
对于人工智能介入文艺创作,人们已不陌生。从早期的写诗、绘画到做主持人,乃至今年召开的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云端峰会上亮相的主题曲《智联家园》分别由人工智能小冰作曲、人类艺术家作词编曲,由小冰、B站泠鸢、小米小爱同学、百度小度4个人工智能进行演唱,都给人带来了新奇的关注和体验。
近些年来,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对于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愈发重视,呈现出文化和科技深度有机融合的发展态势。这既是高新技术的具体应用和不断落地,也是提升文化产品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进而提高文化产业附加值的鲜活历程。不断进化升级的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学、影视、音乐、设计、游戏、传媒、出版等文化产业的诸多领域,都起到了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在一些领域甚至产生了革命性的变革。随之而来的,则是引起了有关人工智能能否替代“人”,以及是否存在科技伦理“道德过载”争论——当溢出传统责权及伦理关系的创作进入文艺领域,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或者说,我们需要为此做好哪些准备?
机器人小封
很显然,对于极为要求创造性的文艺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可使其使用者从程序、重复性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多精力投入创意、设计、策划、研发和创做等活动中,从而提高文化生产效率和创新速度。目前,在电影、游戏、音乐等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在文艺创作、内容开发、改进用户体验乃至资产管理等方面都有着突出的表现。通过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等技术模型,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辅助修正文化产品中隐藏的缺陷和不足。相比于传统创作,确实有独特的优势。
全球首个合成新闻主播——“AI合成主播”,这款机器人的外形和声音都是模仿新华社主播邱浩
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最重要的影响,是降低了普通消费者进入文化产业的门槛和难度,使其成为文化产品的创作者、生产者、传播者和数据提供者、价值创造者,改变了普通消费者在过去的结构性弱势地位,也改变了普通消费者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状告百度抄袭其AI生成的文章,被法院认为是非自然人创作完成,构成文字作品的条件不充分,现行法律无法予以充分保护。而到了2019年,腾讯状告“网贷之家”抄袭其旗下人工智能Dreamwriter的文章,法院则判处被告“网贷之家”侵害了原告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短短一年内的鲜明变化表明,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已经被视为投资者的法人作品,投资者应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可预见的未来,围绕人工智能的类似微妙事例及争议,还将会常态化的存在。
从已有的经验和案例来看,人工智能可以迅速学习人类的智慧成果并将其转换为文化产品,优化了文化产业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减少了文化产业链条中的多余环节和资源浪费,提高了文化产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但其中的问题也显而易见,如果人工智能基于有缺陷的数据和模型深度学习,那么它就将得出错误的结论,并进行不当的文艺创作。IBM的相关研究就发现,有180多种人类的偏见可以渗入到人工智能模型。
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众多高新科技与文化产业深层碰撞、融合的时代,是否将合适的价值观嵌入到人工智能的算法体系,对于人工智能的社会应用至关重要。人工智能在为文化产业的科技创新带来机会的同时,也潜藏着科技伦理的“道德过载”等问题。众所周知,在国外视频网站Youtube上就经常充斥着极端和误导性的视频内容,Youtube一直因为没有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而备受批评。而Youtube则认为每分钟上传到Youtube上的视频总时长超过了450小时,这样庞大的数据量是现有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全部处理的,并以此为借口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行业义务。这也是技术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典型的科技伦理的“道德过载”问题。
目前,在全球很多国家,都已针对这些随时可能浮出水面的结构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尽可能将科技伦理落实到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系统设计当中,以避免人工智能的管控困难和盲目研发,并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发展及应用的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增强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的预警和控制能力。从2015年到今天,人工智能在我国受到广泛关注后,已经走过了一个完整的5年发展历程,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也在积极推进完善之中。目前,全球人工智能70%的投融资都集中在中国,这既为我国人工智能事业发展带来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当下,在全球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都对线下的文化娱乐消费造成了全方位的冲击。应在文艺创作等诸多领域大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进程,进而将线下的现实危机转化为线上的发展机遇。同时,我们也应充分警惕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伦理的“道德过载”以及与之相伴生的信息传播的“茧房效应”,通过政策引导和产学研用的全产业链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文艺创作上实现更高维度、更高水平的交互和协同。
就文艺创作而言,人工智能技术能否在我国文化产业已经呈现出高度跨媒介、融媒介特征的体系和架构中真正落地、生根,关乎我们能否真正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这对于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推动我国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进而增强我国的文化竞争力、文化感召力,同样具有重要的文化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