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编写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一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关于“一稿多发”,书中指出:
5.2.2 避免一稿多发
稿件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刊物上发表,避免一稿多发。鉴于当前不同刊物处理稿件的不同规定,投稿应注意以下情况:
(1)由于无法掌握发表情况同时向多处投递稿件,在第一次发表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投递处停止处理稿件,如其他刊物已经处理无法撤稿又同意重复用稿,一般应公开说明首次发表情况。超过刊物退稿时间而突然发稿形成一稿两投,责任在刊物不在作者。
(2)同意刊物转载已经发表的稿件,应明确要求刊物注明“转载”字样,并公开说明原刊载处。
(3)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可以再次在其他正式刊物上发表。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再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应征求主编与出版部门的意见。
(4)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应注明原来发表的出处。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5页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一书中并未涉及“一稿多投”,原因自然有很多,一些研究者对之进行了解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如:
“允许一稿多投,不应一稿多发”;
“意思就是:一稿多投没什么大问题,不算失范”;
“这个规定合理,很人性化”;
“有的期刊审稿周期太长,半年的都有,除了投稿必发的大牛外,一般作者不一稿多投还有活路吗?!”;
“与国外规定有所不同,但这是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的,支持”;
“其实一稿多投避免了很多投稿过程中的学术腐败问题”;
“该规定考虑了处于弱势的大多数作者一方的利益,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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