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中国重点美术馆复审实地考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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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文艺发〔2014〕33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的通知》(办艺函〔2014〕478号)要求,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及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复审的实地考察阶段工作将于近期进行。在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初审评选的基础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专家对初审入围的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是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参评美术馆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复审的实地考察工作也将同步进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美术馆:

根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文艺发〔2014〕33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的通知》(办艺函〔2014〕478号)要求,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及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复审的实地考察阶段工作将于近期进行。在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初审评选的基础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专家对初审入围的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是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参评美术馆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复审的实地考察工作也将同步进行。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家组成

由文化部聘任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委员组成专家小组,对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初审入围美术馆和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小组设组长1人,专家4至6人,工作人员1至2人。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召开美术馆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及业务骨干会议,由馆长作专题汇报;

(二)对基础设施及日常工作状况进行现场考察;

(三)对财务、基建、收藏、档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四)与部分干部职工进行座谈;

(五)听取美术馆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六)通过进行随机调查或访问等方式,了解观众意见;

(七)专家小组工作会;

(八)向美术馆领导班子及美术馆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考察意见和建议。

三、时间及日程

实地考察工作将集中安排在2015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进行,每馆实地考察时间为1天。赴各馆考察的专家人数、具体时间及日程,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视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提前3至5天通知各地及各美术馆。

四、需要准备的工作

(一)原则上,各美术馆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全程参与实地考察工作,以便及时了解专家意见及评估情况。美术馆所在地省(区、市)文化厅(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可视情况参与考察工作。

(二)各美术馆应对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的项目内容,逐项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档案,特别是“必需项”的相关材料。支撑材料档案应按照项目内容分类整理汇总,并提供《评估支撑材料目录》,展示在专家小组会议室,以便随时查阅。

各美术馆应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的要求,认真填写《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中的“自检得分”栏目,并撰写《自评报告》,对自检自查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相关材料请复印并装订整齐(A4规格),提供给到馆实地考察的每位专家,以便工作使用。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还需特别就本馆对首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效,进行具体说明并提供支撑材料。

(三)专家小组进馆实地考察期间,各美术馆馆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需全天在岗。

(四)各美术馆应为专家小组准备工作专用会议室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各美术馆设联络员1至2人,协助专家小组联络工作。

五、纪律要求

(一)专家小组在实地考察工作期间的交通、食宿等相关工作费用由文化部承担。各美术馆按照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协助安排实地考察工作期间专家小组在当地的有关工作。

(二)各地、各美术馆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纪律,共同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考察过程中,各地、各美术馆须妥善处理好以下事项:

1. 各地各美术馆领导不到机场、车站接送专家;

2. 不得安排各种形式的宴请;

3. 不送礼物、纪念品;

4. 不得突击安排展览、公共教育等活动;

5. 不得组织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考察等活动。

评估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情形,将撤出专家小组,并取消本次评估资格。

请各地及各美术馆按照以上内容要求,认真准备,保证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及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复审实地考察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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